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也指出:「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此等人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洗防法》修正條文第15-2條在立法理由也明文提到:「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