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存查聯
車牌
號碼
號碼
費額
起訖日
姓名
限繳日期
項目
金額
合計
资料
起訖日 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12月31日
地址
限繳日期
項目
金額
第1聯:通知及收據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本收據請要為保存敬請如期瞰納
自用小客貨
1498
汽油
長路
專統檢江
用一局都
*120817F44*
自112年07月01日至112年07月31日正
費(元)
徵收機關長官
4, 800
合計 4,800
1. 本費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逾上述日期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2. 如您在繳納後一個月內,辦理車輛異動、換發牌照務請攜帶此收據備查。
|陳惠君#
1120718E
112 全期
ATS-6760
車 輛
種類
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12月31日
CC
假
※ 繳納方式:
1、臨櫃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全國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便利超商或点理
站代收公庫繳納。
2、電話語音轉帳繳納:412-1366或41-1366(電話號碼為6碼之地區),服務代碼169#,
3、網路繳納: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 gov. tw)。
4、申請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繳納,可至各區監理所網站下載申請書表。
5、「監理服務APP」:提供監理最新消息、查詢及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便利服務。歡迎
上公路總局網站下載(https://www. thb.gov.tw)。
自112年07月01日至112年07月31日止
本
費(元)
徵收機關長官
4, 800
4, 800
※ 注意事項:
1、車輛不再使用或失竊時,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報廢或註銷手續,以免權
益受損。
2、自用汽車、機車所有人如不依規定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
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探長路交
專統總通 |
用一局部
章收局公
*ATS-6760F6014228*
※繳納期限前可持本單至郵局或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
等4家便利超商繳納費款。
※第一聯務必加蓋收費章戳,並索取繳費證明單及核對金額。
U22087****
業 花蓮監理站
6014228
第2聯:存查聯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 聯由收款公庫備查。
自用小客貨
汽油
陳惠君#
1120718印
繳納公庫及經收人員蓋章處
汽缸
分 1498
核
cc 種類
流水 6014228
號碼
「所 屬 花蓮監理站
所 站
發單種類 補發
繳納公庫及經收人員蓋章處
*112473100004800*
超商、金融機構可代收至112年08月17日,
逾期請洽監理機關。
ver. 20200730. 1
16 人回報・1 則回應・10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