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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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禮節和正名的角度比較立專法和以民法保障同婚者的差異:

立專法:
同婚和異性婚姻界定清楚時,男生是男生,女生是女生,同性戀是同性戀,異性戀是異性戀,明確區分以後,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要以什麼樣的禮節與身旁的人互動。社會可以在安定中成長,這是我們可以保持社會安定中又可以提升同婚人民權益的方法。在同婚議題討論之前是不是因為能夠正名而社會較安定呢?

修改民法:
將同婚混淆異性婚姻時,男生不一定是男生,女生不一定是女生,異性戀有可能是同性戀,同性戀有可能是異性戀,對人的禮節無法明確確認。社會上會有許多模擬兩可互相辯駁的風氣,這是造成國家人民互爭歧見的方法。在同婚議題討論之後,是不是因為不能正名而混亂不已呢?

所以另立專法的目的是為了能明確區分雙方的不同,能夠明確區分雙方的不同,彼此遵守的法則就不會互相混亂,如果說區分雙方的不同就是歧視,那麼父子的區分,上下級的區分,不同物品間的區分,是不是都是歧視呢?區分是為了讓事物各盡它的功用才是。

[禮節,是用來審定親疏,決斷嫌疑,區別同和異,明辨是和非的。 ]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 -禮記)

[禮是怎樣產生的?答道:人天生具有慾望,慾望得不到滿足,就不得不去追求,追求而沒有一定的制度和界限,就不能不爭奪。人們彼此相爭,社會就會混亂,混亂產生了就不好辦。古代的帝王厭惡於這種混亂,因而界定禮義來界定人與人之間的界限,在相應限度之內調節人的慾望,供給人們的需求。使人們的慾望不超過物質的供應限度,物質的供應也不是無限度地滿足於人們的慾望,這兩方面互相制約而有所增長,這就是禮產生的原因。]
(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於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荀子-禮論篇第十九)

看到這個現象,就想到我們國家之所以歧見越來越大,就是因為禮節的根本-名分上的用詞不當。

難怪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百姓就會(惶惶不安)不知道將手腳放在哪裡了......

【原文】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譯文】子路說:「衛國的國君等待您去治理政事,您打算首先做什麼?」

孔子說:「那一定是糾正名分上的用詞不當吧!」

子路道:「您的迂腐竟到了如此地步嗎!為什麼要糾正呢?」

孔子說:「真粗野呀,子路!君子對於他所不懂的,大概採取保留空缺的態度。名分不正,說出話來就不順;話不順,事情就辦不成;事情辦不成,禮樂(制度)就興辦不起來;禮樂(制度)興辦不起來,刑罰就不能得當;刑罰不得當,百姓就會(惶惶不安)不知道將手腳放在哪裡。所以君子確定一個名號,一定有理由可以說出來,說出來的話一定行得通。君子對於自己所說的話,是從不馬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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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闡明婚姻是基本人權,而且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廣義的包括性別與性傾向的平等,因而任何以性傾向為分類的差別待遇都必須經嚴格的檢視。
    因此禮節上來說不宜立專法,同志朋友需要相同的保障。
    立專法雖然可以讓同性戀者的權益得到保障,不需要涉及其它的相關法律,配套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84493
    保障同婚為何不能立專法? 尤美女專業解析

    http://dailyview.tw/Popular/Detail/596
    同婚立專法等於歧視?「民法派」與「專法派」到底在吵什麼!
    https://twstreetcorner.org/2015/02/03/youmeihui/
    「異性戀霸權」是什麼?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
    https://blog.scs.org.hk/「逆向歧視」faq──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
    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
    https://zh.wikipedia.org/wiki/逆向歧視
    逆向歧視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
    6 年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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