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台灣人才被不法或不當挖角到對岸就業,勞動部與經濟部、陸委會等部會開會,認定我國公司不得刊登工作地點為大陸地區的職缺廣告,刊登者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4條,違者最重可裁罰50萬元。別公開招攬台灣人到大陸工作,捅出樓子就有違法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