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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也有權,傳一般平民國會作證,under the oath,如有偽證罪,是會受罰,坦蕩蕩何必怕此法案,以後官員在國會應會小心收斂,滿口林北這,林北那,小心藐視國會罪,王定宇以前我很尊重的,不要這樣恐嚇可憐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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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1.問題在於“宣誓”是在美國有法律效益,在台灣並沒有。台灣法院是請證人以“具結”的方式表示絕無說謊,並沒有“宣誓”這樣的作法,如果要讓“宣誓”具有法律效益,那也需要先修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條規定。(資料: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法律百科)

    2.美國的藐視國會罪是針對作偽證,而不是針對態度,

    出處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2024/5/24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4

    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968/download

    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
    https://tactp.com/03_news-detail.php?mid=37
    2 年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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