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產質借處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DEDF5DCB0A26A46&sms=87415A8B9CE81B16&s=8C68C2574B0DCFE91.董事長是事業之負責人,為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2.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勞基法第2條及公司法第8、29、192、208條)。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勞退承辦人聯絡電話: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