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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李姓男子去年12月4日在永康區向林姓女攤販購買10顆煎餃,其中有1顆焦掉,店家表示願意更換或退款,遭李男拒絕,連續多天大鬧攤位,說攤販詐欺、侵占,「吃焦的煎餃會得癌症、會生病」,要求攤販登報道歉,甚至丟撒大把鈔票,表示要買焦掉的煎餃,但他否認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台南地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認已逾越容許合理範圍處罰鍰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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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永康分局指出,李男藉攤商販賣燒焦煎餃,大聲嘶吼、丟撒現金紙鈔等方式滋擾公共場所,依《社維法》移送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裁處,法官認為,李男所為顯已逾越處理該事端所容許之合理範圍,滋擾公共場所安寧秩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之規定處李男罰鍰新台幣8000元。

    出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205/2903221.htm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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