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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口罩】在台灣沒有二等親可寄送口罩的朋友們看過來~ 僑委會考慮部分旅外僑民在臺灣無二親等以內親人可郵寄口罩,經洽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有償撥交限量醫療口罩以供運用。認購數量及金額:醫療口罩售價每片工本費新臺幣5元(大、小同價格),每份15片,總金額為新臺幣75元,折合2.49美元。每人限價購1份。整理一下各地僑委會網站,有需要的人可以參考詳情喔! 如果當地僑委會網站沒有公告詳情,也可以打電話跟他們聯絡,祝福大家一切平安❤️
✅僑委會口罩/布口罩公告: https://bit.ly/350peWa
✅紐約: https://bit.ly/3eKzhTF
電話:+1-718-886-7770
✅華府 (華盛頓特區、馬里蘭州、維吉尼亞州、西維吉尼亞州及德拉瓦州)https://bit.ly/3by5XOm
電話:+1-301-869-8585
✅洛杉磯: https://bit.ly/3bxQ5uZ
電話:+1-626-443-9999
✅北加灣區: https://bit.ly/3cyTTwm
電話:+1-408-747-0394
✅西雅圖: https://bit.ly/2RXqkww
電話:+1-425-746-3602~3
✅其他各地僑務委員會可至僑委會官網查詢: https://www.ocac.gov.tw/o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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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針對在臺無二親等以內親人之旅外國人及友我僑界之殷切需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中心同意有償撥交5萬片醫療口罩供本會運用,因數量有限,在配發作業上先以本會各海外僑教中心及駐外人員為通路。案經各海外僑教中心及本會駐外人員審慎評估各地可行作業方式,除日本(東京地區)、印尼、澳洲(雪梨地區、布

    出處

    https://www.ocac.gov.tw/ocac/subsites2/P⋯04-6eec80ba4054&nodeid=4607&pid=16402344
    有關僑委會醫療口罩運寄說明
    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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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摘自維基百科) 海外洗錢案(美國判決結果): 美國司法院於2016年7月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第一家庭使用香港與瑞士的銀行帳戶、空殼公司及一間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的信託,將賄賂所得轉買位於維吉尼亞州凱斯威克(Keswick)以及紐約的房產」。此外,2012年10月,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及紐約地方法院在房產的登記所有人未反對情況下,裁定沒收這兩處房產;美國將拍賣房產獲得約150萬美元收益交還臺灣。 洗錢案(三審確定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確定: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各處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郭銓慶徒刑4月,減為2月;蔡銘哲徒刑1年,減為6月。(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95號判決。 (101年7月26日)) 收受辜仲諒賄賂案洗錢部分: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均無罪。 撤銷發回:龍潭購地案洗錢(陳致中、黃睿靚部分)、國務機要費案洗錢部分、南港展覽館案洗錢部分。<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龍潭購地弊案(三審確定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確定:陳水扁、吳淑珍各處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5千萬元;李界木徒刑3年6月;蔡銘哲徒刑1年4月,減為8月,緩刑3年。(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078號判決。(99年11月11日)) 南港展覽館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定讞:吳淑珍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95號判決 。(101年7月26日)) 陳敏薰買官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 三審定讞:陳水扁徒刑8年、吳淑珍徒刑8年、1年2月。(減為7月)(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078號判決。(99年11月11日)) 二次金改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定讞部分:元大併復華案:陳水扁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吳淑珍處有期徒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千萬元。(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6482號判決。(101年12月20日)) 發回更審部分:國泰併世華案及洗錢案撤銷發回。<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陳致中夫婦認罪聲明: 已將瑞士銀行陳致中名下的1700萬美金約(5.7億元臺幣),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 已將瑞士兩銀行陳致中名下的2100萬美金(約7億元臺幣),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 願意交代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的10多億元資金的來源。 其中5.4億元已匯往瑞士,1.7億元被查扣,其餘款項流向不明。陳致中雖願交代流向,但未允諾會匯回。 願匯回母親藏放臺灣、日本友人處的款項、珠寶約6億元臺幣。 陳致中補充說,這筆錢若被認定不是犯罪所得,願全數捐出。 在日本及其他國家沒有任何其他帳戶,願簽署任何文件供調查。 請求暫停審判,與檢方協商認罪。 美國政府當局認定,陳致中位於紐約市曼哈頓的公寓與另一棟位於維吉尼亞州的住宅購屋款項都是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的貪污所得,因此查封並拍賣,美國助理司法部長布洛爾(Lanny Breuer)發表聲明指出,將盡一切手段,剷除外國官員的貪腐。美國移民暨海關執法局局長莫頓(John Morton)也表示,調查單位將「持續搜查,並查封想利用我國隱藏非法收益和犯罪所得的外籍貪腐官員在美國的資產。」 陳敏薰人事案: 2010年11月11日,陳敏薰人事案三審定讞,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一千萬賄款,協助她爭取大華證券董座,最後因林全、辜仲瑩等人拒絕配合,以臺北101董座交差。陳水扁、吳淑珍因此案各被判刑8年,併科罰金500萬元,同案涉及洗錢的部分,珍判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 南港案: 力拓公司郭銓慶行賄吳淑珍9181萬(美金273.55萬元),取得評選委員名單,獲得南港展覽館興建工程35億9313.5萬元標案。三審判決定讞:101.07.26.吳淑珍有期徒刑9年、罰金2千萬元。(101年臺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教唆偽證罪案: 檢方認定吳淑珍教唆子、女、女婿作偽證,將國務費私用發票說是公務支出。三審判決定讞:100.08.17.吳淑珍有期徒刑9個月。(100年臺上字第4520號、審判長:洪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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