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條之2第3項,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0 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____________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里。。。。。。。。。。。。。。。。。。。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