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被自己的 孝順 給蠢哭了。
前陣子我爸在醫院病危,最後那幾週的醫藥費、看護費和標靶藥物加起來噴了快 80 萬。當時我為了讓老爸安心,拍胸脯說「爸放心,錢我來出!」,直接掏出我的信用卡刷得刷、現今付的付。
辦完後事申報遺產稅時,我把這 80 萬的醫療費收據黏上去,以為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或扣除額,心想至少能幫家裡少繳點稅。
結果前幾天收到國稅局通知,這 80 萬直接被駁回。
稅務跟我說:「同學,這筆錢是用『你』的帳戶和信用卡付的,這在法律上叫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是被繼承人自己欠醫院的債,不能扣除喔。如果要扣除,當初必須用你爸名下的財產或帳戶去付才行。」
我站在原地直接石化。
國稅局用行動告訴我:孝順是沒有節稅獎勵的。
爸,對不起,早知道當時應該用你的手指去按指紋轉帳
台灣法律論壇 (@hejunhua69) on Th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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