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在地面上常繪有停止線,以明確指示車輛行進或停止的界限,駕駛人遇紅燈時,不得將車輛駛越停止線,以免違法受罰。 交通局指出,為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於道路上設有許多標誌、標線、號誌設施,以提供用路人各項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及指示的資訊,駕駛人於駕車時,應依照相關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行駛,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並避免受罰。 交通局說明:部分
第一百七十條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0至四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 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