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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回報2 個月前
因為陳功業您在跟我們約定好的時間都未補齊貸款所需資料,導致案件無法繼續順利進行,我們現在依照契約條款第參條第三項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約跟您收取違約金,但因您這邊沒有要支付,所以之後把案件轉交給法務,我這就不繼續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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