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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1 則回應9 個月前
我是台中人
租屋族注意!內政部這次真的是放大招,直接出史上最硬修
法三連擊。最大亮點就是
房東想收回房子自住,不是說收就收。必須提前6個月通
知,還規定「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要是偷偷違規再
租?不只會被處罰,還得#補償房客3個月租金!這條真的是租
屋族的護身符,等於逼房東拿出真心,不是嘴上說自住、轉頭
又高價出租。
其他兩大重點也很關鍵:
2租期保障3年:房客住得更安心,不用一年一驚魂。
3漲租有限制:漲幅只能跟著「房租指數年增率」走,房東
想一次亂廣2門都孩丈工取驶修法
另外還補了雙方的權益平衡:房客能安心申請補貼、遷戶籍、
報稅,房東不能阻止;而房東也有「租霸下車條款」,遇到欠
租、吵翻天或違法的房客,可以提前終止合約,甚至直接送強
制執行
先賠你3個月租金
整套下來,就是要把租屋市場從「短期亂象」拉回「穩定長
住」:房客安心住,房東也能安心租。
不過這些招真的能讓租屋市場更穩?還是會讓一堆房東乾脆收
手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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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arlène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包含以下四大方向:
    1. 租客享有3年租期保障,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有欠租、毀損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並規範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規定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3個月租金。
    2.房東於續約時可

    出處

    租賃條例修法三大方向 內政部: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租客安心住、房東放心租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33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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