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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以個人名義募款或要求贊助,卻模稜兩可打著非立案團體名號做募款或贊助,小心被依法檢舉,可能觸犯《人民團體法》第60條:「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及第61條:「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

    不同意見

    https://www.peopo.org/news/440281
    5 年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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