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三越台中氣爆案欣中和新光法律責任解析含法源列舉1.氣爆樓層總閥未關閉欣中停氣作業同時會勘施工範圍,以確認新光切管處如需關閉樓層總閥,自當由欣中關閉因樓層總閥為天然氣公司設備資產,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第10條(天然氣事業法授權)且管線峻工圖只有欣中有總閥未置也只有欣中最清楚,消防局長全程說謊包庇中。
2.瓦斯偵測器屬於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應由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管理維護,新光確信欣中確實停氣拆除無風險,並無責任消防局長確ㄧ再以此事說嘴,混淆視聽將此事和新光室內施工未申請裁罰混為一談轉移焦點。
3.欣中在氣爆前公司內部天然氣儲量及流量監控系統早就發現異常,不但不即時停氣阻止氣爆,還在氣爆當天中午發新聞稿聲明新光氣爆和天然氣無關,隱匿天然氣氣爆事實,ㄧ路隱匿撒謊最初隱匿欣中未即時關閉氣源,在來串通市府親近媒體散佈殘氣引爆,被發現氣爆樓層總閥未關又特權讓消防局長出來洗地甩鍋給新光和所有天然氣用戶,(如果這種洗地說法成為準則,以後天然氣公司去任何用戶家停氣,外管要施工不關總閥跑去,拆表停內管氣外管沒停到氣,施工爆了用戶家氣爆還要揹鍋被告)天然氣事業法第16條天然氣事業法56條,欣中明確違法消防局不但不裁罰,更是不聞也不問還要幫天然氣公司甩鍋給用戶,這件氣爆加害者沒被法辦被害者沒得平反,現在被害者被甩的鍋,就是加害者用來對付所有人的工具,天然氣管線遍佈全台大街小巷,這種人為飛來的橫禍很難小心僅慎就不會碰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