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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夯的話題---------反滲透法

11月民進黨提案,蔡英文夏令12月31日一定要通過

大家彷彿都事不關己

反正有影響就是那些台商跟去大陸念書的學生

跟我又沒有關係

真的如此嗎???

基於學法律的人一定要先看完完整的條文

我才要說說自己的看法

第一:以後大家都不用帶陸客團了,為啥???比如說:林北忌妒李大熊都在環遊帶好團,結果在閒聊中知道李大熊因為客人的要求,帶客人去"滑站"買了外面的東西,我當然要去檢舉李大熊違反反滲透法第六條,擾亂社會秩序,是啊!!!事後當然不會成立,李大熊是無罪的,但是只要檢警找李大熊去談話,然後第八條第九條會連累到環遊旅行社,李大熊基本上也就不用再待在環遊帶團了,這就是我的目的.

第二:我老弟安員外,他是做業務的跟陸客沒關係,結果有個大陸新娘已歸化的,跟他買了張返鄉機票,安員外的同事---劉超超人因為不爽安員外長的醜,也去檢舉安員外違反反滲透法第六條,也是擾亂社會秩序,結果安員外又要去被問話,搞半天只為賣一張返鄉機票,還要連累全聯旅行社.

第三:光是第六條這一條,就可以把旅遊業給搞垮了,現今有哪一家旅行社說我完全跟大陸沾不上邊的???

你們說,這還是不關己嗎????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

第一條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二、滲透來源:(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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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前文的論述有誤導的情況,陸委會表示,「反滲透法草案」是針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干預的不法行為,而不是針對特定身分或對象。台商、台生、宗教、旅遊等來往兩岸者,正常的兩岸交流活動,都不會受到影響。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12702/4253697?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1-news
    4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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