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涵》
被提告人:郭美華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台北市地方法院)
登文日期:6月3日
附件:無
主旨:國際瘦身團隊提告
涵說明:
一、本函係受当事人美婷律師委任辨理:
二、茲據美婷律師來所委任陳逑略以:
(一),針對你惡意訂購下單並且拒收的惡意行為委方正式向法庭提起訴訟,經
查證發貨前都是雙方約定,按照約定行為履行,導致賣家損失嚴重行為極其惡劣欺行為,致委方的經濟嚴重受
損經,根據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術使本人或第
三人為财產上之處分致生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一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十萬罰金。經討論決定追究你本人責任,我司
將提交全部聊天記錄依法處置,並聯络部隊處理,並公佈你的
資料!並終身列入網路購物黑名單!
(二)提告消費者 法院判消費者的行為構成間接毁損罪,判感拘役20日
為向郭美華你本人發出通知,以捍衛自身榷利及維護本次立委補選之公平性」
(三)經查,核無不合,爱代函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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