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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3 年前
新近台灣有兩則交通罰款,被開罰,申訴無效。

1. 高速公路出交流道前,要打方向燈,否則3600元。即使你在右側第三綫直行,也要打方向燈再出引道。理由:目的是要你打燈給後方來車看。

2. 行經路口紅綠燈,不論有否斑馬線,若對向綠燈有行人要過馬路但過一半變成紅燈,你變成綠燈。但你仍必須等行人全部過,你才能通過。否則3600元。

很容易疏忽,申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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