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勞工喪假依下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另喪假不含例假日,若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於百日內請完。「百日內」法無明訂,係依習俗。
勞工請假規則http://www1.hl.gov.tw/webplaw/data/%E5%8B%9E%E5%B7%A5%E8%AB%8B%E5%81%87%E8%A6%8F%E5%89%87.htm【更新】2011/10/14【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 (建議使用工具列--檢視--文件引導模式/功能窗格)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公布日期】100.10.14 【公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65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勞工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43585081&ctNode=63848&mp=116003喪假未明列父母部份可休幾天?喪假百日內可分次請完之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