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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多項法律修正案, 民眾參與運動競賽的報名費、看比賽的門票及購買運動商品,每人每年在2萬元額度內,可申報為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

http://www.ydn.com.tw/News/26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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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為達到鼓勵民眾參與運動賽事的目的,有關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參與各型態運動競賽的報名費用、欣賞各類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及我國自製運動類商品之消費支出,每人每年於2萬元額度內,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財政部應於今年所得稅制改革方案中,併入研議檢討。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02455
    鼓勵民眾參與運動賽事
    9 年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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