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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來到開學旺季,孩子們學校宿舍費單據可別弄丟了,財政部提醒民眾,本年度子女學生註冊時所繳納的宿舍費,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家長、學生應妥善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以利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如尚有購屋借款利息,則須自行擇一申報扣除。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本年度註冊時已繳納宿舍費2萬元,同時該申報戶有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採列舉扣除額時,選擇列報房屋租金支出2萬元較有利。民眾如有問題可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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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處

    http://estate.ltn.com.tw/article/3667
    9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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