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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回報2 則回應8 年前
Sent: Friday, March 17, 2017 11:08 PM
Subject: FW: 美國司法部傳來的台灣貪腐警報---


美國司法部傳來的台灣貪腐警報
---重點是:他不承認自己"曾經承認過的錯" (他自百"我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事"),
而今還有很多人為他喊冤. 可悲被愚昧的台灣人民 .
點閱7212
[貪婪]
前總統陳水扁與兒子陳致中以二次金改賄款,在美國購買2處不動產,經美國司法部沒收拍賣150萬美元,美國司法部卻罕見地請求我國法務部「切勿將贓款繳入國庫」。(本報系資料照)

在紛紛擾擾幾件大案的月光遮星效應下,一個「罕見」的新聞被埋沒在新聞海中,前總統陳水扁與兒子陳致中以二次金改賄款,在美國購買2處不動產,經美國司法部沒收拍賣150萬美元,去年全數匯返台灣。然而,美國司法部卻罕見地請求我國法務部「切勿將贓款繳入國庫」,並建議應以「專款專用」方式,規畫設置「反貪腐、防制洗錢」教育訓練基金,作為反貪、防制洗錢之用。

這個新聞,除了讓扁家的貪汙不法再度被「國際認證」,也再度打臉了包括威嚇法官的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陳師孟在內,諸多一力護扁喊冤的扁友們。

但更重要的是,美國司法部不尋常的舉動,透露著台灣在政黨輪替後,漸漸復萌的貪腐陰霾,連美國司法單位都忍不住下指導棋、發出警報。

這個警報,不是空穴來風,從遠至近,聲響愈來愈大,國人必須有所警覺。〈

現有回應

  • Rosalind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此為早年的個人評論,但今年有30%的民眾覺得貪污改善。

    不同意見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20224
    7 年前
    00
  • mikejoh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真的
    關鍵字「台灣貪腐警報」谷歌搜尋

    出處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316005659-262101
    7 年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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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摘自維基百科) 海外洗錢案(美國判決結果): 美國司法院於2016年7月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第一家庭使用香港與瑞士的銀行帳戶、空殼公司及一間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的信託,將賄賂所得轉買位於維吉尼亞州凱斯威克(Keswick)以及紐約的房產」。此外,2012年10月,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及紐約地方法院在房產的登記所有人未反對情況下,裁定沒收這兩處房產;美國將拍賣房產獲得約150萬美元收益交還臺灣。 洗錢案(三審確定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確定: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各處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郭銓慶徒刑4月,減為2月;蔡銘哲徒刑1年,減為6月。(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95號判決。 (101年7月26日)) 收受辜仲諒賄賂案洗錢部分: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均無罪。 撤銷發回:龍潭購地案洗錢(陳致中、黃睿靚部分)、國務機要費案洗錢部分、南港展覽館案洗錢部分。<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龍潭購地弊案(三審確定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確定:陳水扁、吳淑珍各處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5千萬元;李界木徒刑3年6月;蔡銘哲徒刑1年4月,減為8月,緩刑3年。(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078號判決。(99年11月11日)) 南港展覽館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定讞:吳淑珍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95號判決 。(101年7月26日)) 陳敏薰買官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 三審定讞:陳水扁徒刑8年、吳淑珍徒刑8年、1年2月。(減為7月)(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078號判決。(99年11月11日)) 二次金改案(三審定讞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三審定讞部分:元大併復華案:陳水扁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吳淑珍處有期徒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千萬元。(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6482號判決。(101年12月20日)) 發回更審部分:國泰併世華案及洗錢案撤銷發回。<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陳致中夫婦認罪聲明: 已將瑞士銀行陳致中名下的1700萬美金約(5.7億元臺幣),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 已將瑞士兩銀行陳致中名下的2100萬美金(約7億元臺幣),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 願意交代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的10多億元資金的來源。 其中5.4億元已匯往瑞士,1.7億元被查扣,其餘款項流向不明。陳致中雖願交代流向,但未允諾會匯回。 願匯回母親藏放臺灣、日本友人處的款項、珠寶約6億元臺幣。 陳致中補充說,這筆錢若被認定不是犯罪所得,願全數捐出。 在日本及其他國家沒有任何其他帳戶,願簽署任何文件供調查。 請求暫停審判,與檢方協商認罪。 美國政府當局認定,陳致中位於紐約市曼哈頓的公寓與另一棟位於維吉尼亞州的住宅購屋款項都是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的貪污所得,因此查封並拍賣,美國助理司法部長布洛爾(Lanny Breuer)發表聲明指出,將盡一切手段,剷除外國官員的貪腐。美國移民暨海關執法局局長莫頓(John Morton)也表示,調查單位將「持續搜查,並查封想利用我國隱藏非法收益和犯罪所得的外籍貪腐官員在美國的資產。」 陳敏薰人事案: 2010年11月11日,陳敏薰人事案三審定讞,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一千萬賄款,協助她爭取大華證券董座,最後因林全、辜仲瑩等人拒絕配合,以臺北101董座交差。陳水扁、吳淑珍因此案各被判刑8年,併科罰金500萬元,同案涉及洗錢的部分,珍判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 南港案: 力拓公司郭銓慶行賄吳淑珍9181萬(美金273.55萬元),取得評選委員名單,獲得南港展覽館興建工程35億9313.5萬元標案。三審判決定讞:101.07.26.吳淑珍有期徒刑9年、罰金2千萬元。(101年臺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教唆偽證罪案: 檢方認定吳淑珍教唆子、女、女婿作偽證,將國務費私用發票說是公務支出。三審判決定讞:100.08.17.吳淑珍有期徒刑9個月。(100年臺上字第4520號、審判長:洪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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