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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有開車的兄姊注意了,遠燈只能閃一次,兩次以上算逼車。前車能持行車紀錄去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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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賴協駿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國警開若前方車輛未避讓,只能逕行超車,不能持續變換燈光,建議民眾若有裝設行車紀錄器,面對惡意逼車可向國道警方提出檢舉。

    出處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25/1063428/
    7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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