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1 人回報1 則回應9 年前
轉知稅捐處提供有關災損減免稅捐相關資訊,請各里辦公處廣為周知,謝謝。

*需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一、房屋稅:毀損3-5成:減半徵收;毀損5成以上:全額減免。
二、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等無法使用:全額減免。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向監理站報停或報廢者。
四、娛樂稅、因災害無法營業,依天數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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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遇有災害發生時,除依消防局以電子郵件通報,或區公所及相關機關另行通報外,本處主動派員至災區輔導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宜,並詳細說明各種稅法對於災害損失可以減免之內容、申報地點與期限、申請書填寫方法及相關服務電話。

    出處

    http://www.tax.ntpc.gov.tw/core/main/inpage.php?pageId=397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9 年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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