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地點前未設置警示告示牌 超速免罰 | 蘋果日報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0101/765766/基市黃姓男子今年2月間,駕駛小貨車行經台62甲線南向5K處,該處限速60公里,黃男事後收到時速102公里的超速罰單,裁罰5,000元,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他為了避免超速被罰錢,在車上裝有3種速限警示裝置,以及GPS衛星定位系統,隨時提醒及警示,調閱當時GPS測得的前後5分鐘內時速,均未超過20公里以上,但罰單上卻記錄超速了42公里,他強烈質疑警方測速器的準確度及操作正確性。黃男指述,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