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4 人回報2 年前


委託人(下稱「甲方」)委託原智商業顧問企業社(下稱「乙方」)進行還款能力評估,並向合法之借貸單
位或自然人(下稱「貸款申請單位」),辦理或申請符合甲方提出條件之貸款,雙方約定如下:
一、乙方受委託之任務,為按甲方提出之下列條件,於法定利率之範圍內,為甲方搜尋貸款申請單位並協助
甲方申辦貸款(下稱「工作」),使甲方能取得貸款核准(即「申辦通過」)。甲方未提出之條件,視為不
重要。甲方後續是否貸款,由甲方自由決定。本委託書內之金額皆為新台幣元整。
1. 貸款額度:
依核准金額為主
2. 還款期數:
12-84期
3.保證人有無(關係):
4. 擔保品有無(描述):
二、甲方委託乙方進行貸款申請之貸款目的為:
乙方應於簽約後 45日內為完成工作。甲乙雙方合意展延完成工作之時間。
甲方允許乙方將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委託他人辦理。甲方只確認最終工作結果。
甲方應於申辦通過後3日內,按下列方式計算乙方報酬並按乙方指示進行支付。
□ 貸款核准總金額之 25 %-
□ 貸款核准後,收取
元。
□ 貸款核准後,收取超過
元部分之
甲方遲延支付乙方報酬者,除應儘速支付乙方報酬外,還應額外支付 壹拾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負
擔乙方為此所支出之律師費。
乙方於甲方積極配合下,雖有完成工作但未取得合於條件之貸款核准者,不會向甲方收取報酬。
三、甲方得詢問乙方是否能先行代償自己於簽約當下全部或一部之貸款,代償條件應另外約定。
甲方於工作時間內或貸款核准結果出來前要求終止委託者;或甲方於核准結果出來前向貸款申請單位
表示不願意辦理或為相類似表示者,按下列情況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擔乙方為此支出之律師費:
1. 申辦通過前或貸款核准結果因而為不通過者,懲罰性違約金為壹拾萬元。
2. 申辦通過後,懲罰性違約金為乙方依本委託書原應得之報酬再加上 壹拾萬元。
四、甲方應據實向乙方說明與自身還款能力或與評估貸款或信用額度有關之事項;對於乙方要求提出之文
件、需配合辦理之事項或應說明之事,應於3日內提供、完成或積極配合。甲方違反前述約定者,視為
甲方於貸款核准結果出來前要求終止委託。
甲方同意乙方代刻印章並代為用於申請貸款之相關文件上、申請所得清單及財產歸戶或其他申辦貸款
之必要文件上,並委託乙方代繳手續費、規費與相關費用。前述費用應於乙方通知後5日內完成支付。
五、甲乙雙方委任關係存續期間,甲方承諾不會私自委託他人或自行辦理貸款申請;甲乙雙方委任關係到期、
終止或解除後,甲方承諾不自行或委託他人聯繫乙方已為甲方聯繫過之貸款申請單位。甲方違反前述約
定者,應支付乙方懲罰性違約金壹拾萬元,並支付乙方為此所支出之律師費。
六、雙方因本委託書而涉訟者,同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3年內,留存本委託書所取得之甲方個人資料。
雙方另外約定事項:
立委託書人
甲方(委託人姓名
乙方(受任人)
身分證字號與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原智商業顧問企業社 企業原
(72536848)
業顧智
負責人:劉士楓
第1頁
中華民國


現有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使用相關回應 9
  • 搜尋

你可能也會對這些類似文章有興趣

  • FIRSTRADE投資有限公司 合約書 本合作合約書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下 甲方: FIRSTRADE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 第一條: 甲方 茲依據本合約條款及規定與 乙方 約定於中華民國 112年 04月 16日, 共同合作配合投資 方案 。 第二條: 甲方負責提供資本共壹萬元整, 及於 中華民國 112年 04月 16日完成入資。 第三條: 甲方負責提供技術上一切事項, 甲方 保證與 乙方 配合期間若因 甲方 操作上有任何 疏失,甲方須 無條件賠償 乙方 之損失 。 第四條: 甲、乙 方依本合約共同合作, 乙方 同意從合作開發成果的銷售營收中支付10%至30%技術費用 予 甲 方 操作完畢後 如因 乙方 個人因素 無法支付費用 提取款項, 乙方 必須無條件支付予 甲方 於平台操作代墊之技術費用 。 第五條: 乙方無論於合作期間或合作終止後,均不得向任何人揭露或複製任何機密商業資 訊 ,若 乙方 違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 甲方 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依法 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 另同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50 ,000 元予甲方。 第六條: 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新臺幣 50 ,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有損害,並應賠償。 上述條款,同意以語音形式發送,可視為本人簽章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立約人: 甲方 公司名稱::FIRSTRADE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劉錦杭 地址:臺北市信義忠孝東路五段68號11樓 乙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12年04 月 16日
    9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H 立約人: 甲方公司名稱:富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投資有限公司合約書 本合作合約書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下: 甲方:富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條: 甲方茲依據本合約條款及規定與乙方約定於中華民國 年 共同合作配合投資方案。 第二條: 乙方負責提供資本共_ _萬元整,及於中華民國 年 月 _日完成入 資。 第三條: 甲方負責提供技術上一切事項,甲方保證與乙方配合期間若因甲方操作上有任何 疏失,甲方須無條件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四條: 因甲、乙方依本合約共同合作,乙方同意從合作開發成果的銷售營收中支付30% 技術費用予甲方,操作完畢後如因乙方個人因素無法提取款項,乙方必須支付予 甲方平台上的總額30%技術費用。 第五條: 乙方無論於合作期間或合作終止後,均不得向任何人揭露或複製任何機密商業資 訊,若乙方違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依法 請求損害賠償,乙方另同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0,000元予甲方。 第六條: 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新臺幣10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有 損害,並應賠償。 本合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上述條款,同意以語音形式發送,可視為本人簽章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 負責人:段津華 統一編號:86519714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1號21樓
    8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
  •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相關企業 第五條、 正本資料返還之義務 甲方所提供之個人相關資料,除正本資料以外,乙方無返還之義務。 第六條、必要費用之負擔 (1)甲方因委任乙方辦理委託事項,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所衍生之信用保險費、設定費 (動產擔保設定費)、代書費、利息(前扣三個月)、銀行開辦費或任何必要費用,甲方應於乙方 發出通知 1 _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予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2)倘若因甲方無故終止委託事項或故意使委託事項難以完成,致生乙方之損害時,應負擔損害 之賠償責任,其訴訟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將由甲方全數負擔。 (3)倘若乙方亦已完成甲方委託之貸款事項,因甲方個人因素,不願給付乙方服務酬金,應負擔 損害之賠償責任。其訴訟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將由甲方全數負擔。 第七條、 乙方之保密義務 乙方對於委託事項應負職務上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八條、 甲方協助之義務 甲方於委任乙方辦理委託事項期間內,應依乙方之指示,配合辦理提供所需文件及資料。如因 甲方因個人因素導致委託無法順利完成時,甲方需支付依第二條第二項所約定之服務酬金,若 不能計算金額時,按第一條所約定之總額度計算之。如因而致生乙方之損害時,並應負擔損害 之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意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本委託契約涉訟者,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乙方之聲明 因乙方並非貸與甲方款項之金融機構或其它法人或自然人,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 司或關係企業。乙方無核准或撥款之決定權限,乙方無法保證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必 予核准及撥款,乙方亦無法保證甲方因本契約得改善甲方之信用或資產狀況。 第十一條、 契約解釋 本契約取代於本契約簽訂前之一切口頭、書面之意思表示,如涉有爭議時,均以本契約之解釋 為準。 3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永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相關企業 第三條、終止契約及責任分配 甲方簽訂本委託契約書後,若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自行欲提前終止委任契約書者,應 依下列乙方處理委託事項進度之情形,負擔第二條之服務酬金及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1)甲方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 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毋庸給付第二條之服務酬金乙方並同意退還第二條之金 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但乙方為準備辦理委託事項而於申請前已支出之必要費用,甲方仍應 於通知終止本契約後 ____日內償還之。 (2)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但於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 自然人核准及撥款前,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經乙方收受通知者,甲方應於通知後 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乙方以本契約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算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 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理費。 簽章 簽名 (3)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出辦理委託事項之申請後,且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已核准或撥款後,因乙方已完成本契約之委託事項,甲方不得終止本契約,甲方並應 依本契約給付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且乙方無庸返還第二條第一項之金融諮詢費、資料處 理費。 (4)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履行第二條之義務,不得因任何金融業務之內容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貸款利率、貸款期數、貸款還款期間等)不合甲方預期,而拒絕辦理該金融業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應提供其財產證明等資料,配合對保等事務)。若甲方未以書面通知乙方終 止本契約即違反本項規定者,甲方仍應給付乙方第二條第二項之服務酬金,若不能計算金額 時,則按第一條所約定之總額度計算之。 第四條、 甲方真實之義務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陳述之事項及提供之資料均係真實、正確,如有虛偽或偽造書類、證件或 任何文件,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甲方仍應給付以第一條授權金額總額10%計 算之服務酬金,乙方亦無庸退還第二條第一項之費用,如因致生乙方其餘損害時,由甲方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並且自行負擔民刑事責任,與乙方無關。 2
    3 人回報1 則回應2 年前
  • 委託契約書 甲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住址: 乙方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住址: 委託契約內容保障如下 第一條委託資金 甲乙雙方自願參加交易所進行交易,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交易所操作獲 利,甲乙雙方合作出資總金額為 參 萬元。 第二條 委託費用與支付說明 甲乙雙方在交易結束後,盈利將先扣除甲方本金 其餘淨利甲方可得盈利8成、乙方可得盈利2成,甲方須在收到款項5 天內支付乙方2成委託費。(委託費可現金面交及匯款方式進行交付) 如有其他因素無法交付,請提供相關證名。 第三條擔保、保證、賠償 1:乙方在操作交易的過程中,如有操作不當的情況造成資金虧損或導 致資金無法提領,則由乙方負全責並賠償甲方本金損失。 2.若雙方破壞以上契約條例,將由違約方承擔全責並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將以本金的10倍做為賠付) 第四條 免責聲明 甲方須在委託乙方交易前如實告知,是否還有在其他交易所進行交易或 者正在操作交易中,如因甲方沒有先前告知乙方並進行交易,導致操作 交易上虧損及無法提款,將視為甲方違約並承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保密條款 由於本次合作(代操資訊)屬於公司內部資訊,甲乙雙方不得在操作過 程當中告知給第三方,如告知給第三方將視同邊約,代操資訊是指乙方 操作交易所過程,都是屬於公司內部代操資訊。 中華民國 113年 月 日
    4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委託人: (下稱甲方) 受託人: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茲就甲方委託乙方協助向第三方辦理雙方約定之金融及借貸業務申請事宜,雙方特簽訂本契約條款如後,俾便共同遵守: 第壹條 乙方並非貸與甲方款項之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金融機構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其他法人、自然人。乙方亦與王道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無任何關係。乙方受委託事項僅為協助甲方申辦各項金融及借貸業務,甲方因委託乙方申辦上開業務而對第三方負擔 借款利息、債務等相關法律責任,概與乙方無涉。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對第三方清償債務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委託代辦契約書》 一、甲方同意以新臺幣50萬元整內授權乙方依其提出之申請資料及條件,協助向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 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郵局等);其他法人(即除金融機構以外,一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包 含不限於一般民間之融資公司等)、自然人(即未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業者或依民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所稱之自然人,包含不限於 商號、當鋪、代書、合夥、其他非法人團體、一般自然人、民間有资力之自然人等)辦理各項金融及借貸申請業務或先向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申辦,再轉向金融機構辦理。甲方並授權乙方得透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進行甲方相關之一切信用紀錄之徵信作業。 二、前項金額核准與否、實際核准款項、利率及具體撥款時間等,悉依貸與人為準,乙方對此不負保證之責。 第貳條 乙方受任期間至貸與人交付貸款為止。但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致本契約簽訂後一年內仍無貸與人承貸時,乙方得逕終止本契約。 第參條 甲方非如第肆條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確認收受貸款或乙方通知貸款到帳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第壹條金額之10%作為 乙方服務報酬。但若最終核貸金額小於第壹條金額,將以最終核貸金額計算上開服務報酬。 二、若貸與人有代償前貸或整合方案者,其代償或整合金額應併列入前項核貸總額計算。 第肆條 一、甲方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包含不限貸與人提出之利率、期數、還款期間等條件不合甲方預期),於簽訂本契約後至乙方為其向 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前表示終止本契約者,應於表示终止本契約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服務報酬貳萬元整。若甲方於乙方 為其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後始終止本契約,則應於表示终止本契約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前條約定之服務報酬。 二、貸與人撥付貸款後,甲方非得終止本契約且應給付乙方第參條約定之服務報酬。 三、乙方於前三項情形尚有支出其他必要費用者,甲方應與服務報酬併付之。所稱必要費用係指乙方處理受任事項時為甲方所支付 之信用保險費、設定費(包含不限於不動產抵押、動產擔保設定費)、代書費、利息、銀行開辦費等費用。 第伍條 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包含不限於甲方未誠實告知個人評估單上資訊/甲方失聯2日或以上/甲方未於乙方限期內補正資料/甲方不於 約定期日配合照會或對保/甲方照會或對保時謊報重要資訊)致任一貸與人拒絕承貸者,乙方得逕終止本契約,且若本契約係於乙方 為甲方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前因前述事由終止者,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服務報酬貳萬元整;若本 契約係於乙方為甲方向貸與人提出申貸資料後因前述事由終止者,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1日內以現金或匯款給付乙方第參條約定 之服務報酬. 第陸條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關係企業、往來金融及貸款機構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並了解其蒐集之目的、 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且已知悉甲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及自由選擇 不提供個人資料時,將對權益之影響。 第柒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經甲方確認以口臺灣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甲方口不同意■同意乙方於受任期間內得為甲方代刻印章以為處理受任事項之用,且由乙方日後自行銷毀而毋庸另返還之。 三、乙方向甲方收受之一切款項均向因本契約所生之服務報酬或其他必要費用。甲方若仍認被詐騙,應先請乙方派請專業人員一同 報案及製作筆錄。若甲方未先聯繫乙方便自行到警局報案,致乙方所有銀行帳戶無辜被設定警示,甲方應以該帳戶被設定警示之日 起前三個月之平均營收為基數,乘以該帳戶被設定警示之日起至該警示帳戶解除日止之總天數,對乙方負賠償責任。 四、本契約係以電子數位方式交予甲方簽署,並亦以電子形式代替實體紙本提供甲方收執。 五、甲方口不同意■同意將本公司因本契約所應開立之發票均贈予特定公益團體。 六、乙方將依甲方下開地址作為向甲方寄送文件或之送達地。如有變更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甲方怠於通之所生之一切損害,悉 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七、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法令辦理。 本契約所有條款內容及效力經甲方在未受脅迫、催促且有合理審閱機會下確認無誤,而經甲方親自簽署如下 甲方: i 乙方: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90845439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 31 樓 負責人:林柏君 案件編號: BK02435 中華民國 112年 12月1 8 112.10
    11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甲方 姓名: 戶籍住址: 傑陳 負責人: 陳傑 身分證字號: H180006791 戶籍住址:桃園市中壢區光明里中央西路二段259之1號六樓 體驗契約內容保障如下 第一條 委託資金 甲乙雙方自願參加交易所進行交易,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交易所操作獲 利,乙方出資金額參萬元整作為體驗金 第二條 委託費用與支付說明 委託契約書 甲乙雙方在交易結束後,盈利將先扣除甲方體驗金或本金,其餘淨利甲方 將得盈利7成,乙方可得盈利3成,甲方在收到款項當天內支付乙方3成 委託費。(委託費可現金面交及匯款方式進行交付) 如有其他因素無法交付,請提供相關證明。 第三條 擔保、保證、賠償 1:雙方在操作交易的過程中,如有操作不當的情況造成資金虧損與導致資 金無法提領,則由操作不當的一方負全責並賠償對方本金損失。 2:甲方不得註冊多個賬戶來領取多筆體驗金,如果我司發現任何作弊為, 乙方將對甲方提出相關責任歸屬,將由違約方承擔全責並支付違約金。 3:我司保留對本條款和條件的最終解釋權,包括但不限於修改、變更或取 消活動,恕不另行通知。 4:若雙方破壞以上契約條例,將由違約方承擔全責並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將以本金的 10 倍做為賠付) 第四條 免責聲明 甲方須在委託乙方交易前如實告知,是否還有在其他交易所進行交易, 以及正在作交易中,如因甲方沒有先前告知乙方進行交易,導致交易虧 虧損無法提領,將視為甲方違約餅承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保密條款 由於本次合作(代操資訊)屬於公司內部資訊,甲乙雙方不得在操作過程 當中告知給第三方,如告知給第三方將視同違約,代操資訊是指乙方操作 交易所過程,都是屬於公司內部代操資訊。 中華民國 113 年1 月20日
    7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海圖國際有限公司 創立於民國101年02月14日 代辦日本援助金款項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根據《台灣合約法》及相關法律,經友好協商一致簽訂: 甲方:海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莉莉 統編:53737182 公司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286之5號1樓 乙方: (填寫個人或公司名稱)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聯絡方式: 地址: 第一條:委託事項 1.乙方委託甲方代辦生活津贴申請事宜。 2.乙方須配合提供所需資料 3. 甲方應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條款提供合法、專業的代辦服務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承諾協助乙方辦理符合條件至多可申請1000萬新台幣資金 2. 代辦期限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未能在期限内完成,甲方需支付乙方 違約金新臺幣50萬元。 3. 甲方不得將乙方個人或帳戶資訊外洩。 4. 甲方確保乙方能獲得承諾資金並無後續還款問題,否則甲方須賠償乙方相應損失且 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承諾,在資金撥款成功後,按實際到手金額的5%作為甲方的服務費。 售
    1 人回報1 則回應1 個月前
  • 14:24 < 海圖國際有限公司2 2026.06.02 13:56 2.21 552 KB/s LTE al 海圖國際有限公司 創立於民國101年02月14日 ☐☐☐ 代辦日本援助金款項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根據《台灣合約法》及相關法律,經友好協商一致簽訂: 甲方:海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莉莉 統編:53737182 公司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286之5號1樓 乙方: (填寫個人或公司名稱)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聯絡方式: 地址: 第一條:委託事項 1.乙方委託甲方代辦生活津貼申請事宜。 2.乙方須配合提供所需資料 3. 甲方應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條款提供合法、專業的代辦服務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承諾協助乙方辦理符合條件至多可申請1000萬新台幣資金 2.代辦期限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未能在期限内完成,甲方需支付乙方 違約金新臺幣50萬元。 3.甲方不得將乙方個人或帳戶資訊外洩。 4. 甲方確保乙方能獲得承諾資金並無後續還款問題,否則甲方須賠償乙方相應損失且 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承諾,在資金撥款成功後,按實際到手金額的5%作為甲方的服務費。
    3 人回報1 則回應2 個月前
  • 統奕包裝家庭代工協議書 中華民國 111 年 月日 統編:89209994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 在平等互利 利益分享 合作共赢的原則下 就雙方以代 工協議方式作為證據 甲方提供材料 委托乙方負責甲方的要求代工 乙方代工完 成由甲方上門回收并支付乙方代工費用 此協議為證據 乙方: 身份證字號: 委託方: 統奕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代工產品 產品名稱 數量 代工費 代工時間 第二條:產品和運輸 1、甲方委託乙方加工的產品 具體品名 數量以及運輸和交貨方式以雙方的協議 為準 甲方承擔一切運輸和材料费用 2、乙方收到甲方的代工產品進行私吞盜賣公司追究法律責任 一切損失由乙方 賠償 第三條:代工條件 1、甲方沒有收取乙方押金费用 乙方需要身份證正反面拍傳給公司實名登記 第四條:申請補助 因為稅金原因甲方可以幫乙方申請額外的薪資補助 申請要求如下: 乙方需提供提款卡給甲方實名採購材料, 提款卡有購買材料證明就可以申請補助 金一張提款卡可以申請 10000 元, 以此類推, 每人最多只能提供3 張申請 30000 的補助 乙方提供 ( ) 張提款卡可以一共領 ( )元補助 甲方不可將乙方的帳戶用於違法用途並且保證只能用於幫乙方實名採購手工材 料使用和申請補助用到, 不可外洩乙方的個資, 乙方也不需要提供任何的費用, 卡片寄到公司收到後的五個工作日需退還乙方, 如果甲方有違法使用乙方的帳戶 甲方需要賠償乙方 100 萬元台幣 並且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和乙方的所有損失
    1 人回報1 則回應4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