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第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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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執行,逾期將依法追訴
刑法第339條
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了人不法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了人財務交付考 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
五
以下罰金
切勿心存僥倖
+
4
希勿自誤
本存證信函共
頁,正本 /
份,存證費
元
副本
A 份,存證費
元。
附件
加具正本
加具副本
元。
元
元,合計120元。
15.9.32
年月 日證明 本內容完全排序
主管
備
一、存證信函需送交郵局辦理證明手續後始有效,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之
副本,於三年期滿後銷燈之。
二,在 頁 行募
註
三、每件一式三份,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
書一字,色澤明顯、字路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