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地負責人稱址姓名(管理 出生年人或代月日表人)住(居)所114年04月21日17時15分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規定放置,垃圾丟置於行人專|程度A=3,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依「臺北市政府環境點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4段100號前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對象 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