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5 人回報1 年前
郵務送達(一般性)
郵務送達(送原告或被告 聲請人或相對人 證人或鑑定人用)
法院電話:(02)2314-6871
郵遞區號:350
受 通 住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315號
原告 1 彭文正
知人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李震華律師
姓 名


案號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案由 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
當事人 被告:蔡英文
姓名
期種
日類
應到
時間 下午2時20分
種類
通事

事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
分機:6463



民國111年11, 29日
言詞辯論
股別: 澤股
應到
處 所三樓 第23法庭
中華民國
先生
女士
書記官
書記官 陳香俭
列印日期: 111年10月19日
*請至
1002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此次為言詞辯論期日,若欲提示證據,請於開庭前預先完整準備,以利訴訟
進行。
131, 132, 133
自動報到處
訴訟及聲請事件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提出委任書特別委任他人到場。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為判決。
三、經本院命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本
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四、當事人到場時,應攜帶所用證物到場。
五、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如已到場,得請求
支給法定之日費、旅費、交通費及住宿費(請提出到院作證交通工具之票根
或證明文件)。鑑定人得請求支給法定之日費、旅費及相當之報酬。
六、受通知人如就本事件提出書狀時,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記載。
七、本件所定開庭日期,如遇颱風過境,經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予改期
,請勿來院,聽候另行通知(傳喚)。
八、本院已提供案件進度及開庭進度之線上查詢服務,相關資訊請至本院網站
(http://tpd.judicial.gov.tw)查詢。
九、訴訟程序如有不明瞭之處,請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電話為
02-23146871.
111

10 月
19

收受訴狀信箱:tpdemailejudicial.gov.tw
( 無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滿庭報到使用。

現有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無相關回應
  •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