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2 人回報1 則回應2 個月前
假民主真搶錢!
中華民國萬萬歲在台灣每兩秒就有一件的交通檢舉
一年稅收是增加兩百億
你如果也是檢舉歪風下的受害者
跟你有關的你一定要看下去!
檢舉了哪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第一,有駕駛人在突然進入隧道時只是延遲了十秒開頭燈
也被檢舉罰了四千五百元上的新聞
第二,有駕駛人在高速公路開到某個路段的時候突然下起大雨
他只是延遲了幾秒才開大燈
但是影像被摩人截取的是
他的車輛在下雨中行駛沒有開大燈
也罰了四千五百元
之後駕駛人深處遭駁回也上了新聞
三,高速公路下夾道的時候車輛已經進入夾道了
卻沒有打右邊的方向燈
罰了三千六百元也上了新聞
第四,很多機車駕駛人停在路邊接手機
也被摩人不斷的檢舉
因為機車沒有熄火被認定是行駛中
那請問熱車算不算行駛?
多的說不完
將駕駛人無心自過硬凹成是違規
你知道那個檢舉摩人不敢說明道姓
假借正義為所欲為
政府還縱容這是什麼心態
民怨舉發的違規罰款的數量已經背離當初檢舉的用意了
交通違規自然不就是由交通警察監視器
測速器科技執法來開罰
這些都是花人民數百萬的納稅錢
為什麼人民可以用行程密錄器來偷拍互相檢舉
造成人民的恐懼
人民管理人民這根本是違憲啊
憲法的精神書
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這是全世界國家對憲法的基本的共識
這種不公不義的政策造成互相陷害對立
現今全世界195個國家都沒有開放民眾偷拍檢舉
二次大戰的時候
德國實行的秘密警察制度讓人民互相去檢舉
這是違反人權的政治迫害
所以戰後歐美的國家包含社會主義的國家
都沒有這種檢舉的人杖
因為缺乏專業的判斷
政府縱容民眾將他人的無性之過硬拗成是違規
這個是對人民的斂財耶
你如果也認同Eddie姐的觀點
請支持廢除違憲違法的交通檢舉提案
破兩百萬人的連署
來改革平息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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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這跟假民主或檢舉魔人無關,自由民主國家還有一個東西叫做法治,用來維持秩序,交通規則就是用來保障所有用路人的安全,不是開車的人最大。

    影片中的這些行為都會危害到“公眾”安全。自己違法在先還好意思怪法規罰款?怪別人檢舉你違法?扯什麼免於恐懼的自由?路人拍到銀行搶匪的影片,難道銀行搶匪也

    出處

    https://www.nownews.com/news/642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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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檢舉魔人提出告訴,這篇請務必收藏及轉發,以下影片內的訴訟文字可以自由擷取使用,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開放一般民眾對於他人交通違規,提出搜證與檢舉,交通檢舉魔人之所以違法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他使用車上的行車記錄器,也就是秘錄器一路跟拍別人,在法律上這是一種搜證的行為,因為他是將搜證的影片交給有公權力的警察, 可是別人並沒有犯罪,也沒有跟你有利害關係,你也沒有公權力你是不可以任意向他人進行搜證的,就如同馬路上有一個人問你,車牌是幾號你會告訴他嗎?你肯定是不會的,除非是有公權力的警察,並且這個員警還要先出示證件,國家如果將公權力賦予老百姓,就是違憲就是違法的行為,任何一個老百姓都不可以任意和你沒有。 利害關係的事物進行搜證,大家都被警察騙了,以為自行對其他車輛一路跟拍,並搜證是合理合法的,在講求人權至上的民主國家,你不可以對任何人進行搜證,因此當你在車上裝設行車記錄器,也就是所謂的秘錄器,一路跟拍的這個過程就是在搜證,請問你憑什麼可以對別人進行搜證?這就是法律的爭議點。 當你一路拍攝他人的車子,拍到別人有違規的時候,你將影片交給警察,這整個過程從你一路拍攝到別人違規,這整個過程在法律上就稱之為搜證,因為這是不合法的,因此接下來所有的程序都是不合法的,也就是在法律的專有名詞,讀述國理論,你並沒有國家賦予你的公權力,交通部從未也不敢講人民,可以用行車記錄器跟拍檢舉, 因為交通部不敢講出違法違憲的言語,只能用模棱兩可的話術,告知民眾可以檢舉交通違規,之後許多無知低劣的下作之人,就真以為自己擁有公權力,再加上自己心裡的變態,所以淪為檢舉魔人,行車記錄器也就是所謂的秘錄器拍攝的影片,也只能在與別人發生車禍時,在交通法庭或是法院提示出來,供法官參考而已。 之所以能夠在法院提示出來,是因為發生車禍造成你生命或財物上的損失,否則以行車記錄器以及秘錄器偷拍的影片,在法律上是不能作為證據的,很多時候道路駕駛人的違規,在馬路上執勤的交通警察,看見了都不認為有違規,可是在檢舉魔人見縫插針,雞蛋裡挑骨頭的心態之下,那就是違規就要罰錢,就讓你荷包大失血。 魔人才會感到滿足與快樂,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之所以不開放民眾交通檢舉,就是因為考量到交通警察是經過國家考試且受過專業訓練,而且是國家賦予其公權力,這個國家的惡劣政府開放民眾以行車記錄器,也就是所謂的秘錄器,並以偷拍的手法,相互蒐證並執行公權力,本以違憲違法,這種事在國際人權組織早已經是備受唾棄, 並早已禁止之事,國家需要法律,社會需要和諧,人民需要公理與正義,當國家不擇手段地用惡法來壓榨人民,又被社會底層的變態下作之人拿來行一己之私的滿足,因此本篇文章若是有人要對檢舉魔人提告的,都可以自由下載當作訴訟狀使用,糾舉國家惡法,遏制檢舉魔人,是我們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這個國家早在二十年前,就以鄰里為單位,在各縣市以天羅地網專案,裝設數百萬台監視器,從馬路十字路口巷弄,騎樓全部裝到滿裝到飽,之後很多縣市長一上台,又繼續地追加預算,不斷地繼續裝設監視器與錄影機,之後由嫌不足,繼續推出科技執法,每一個人民都活在監控之下,如此由嫌不足,再讓人民以自己車上的秘錄器, 彼此互相監視相互檢舉,造成人民相互仇視,社會對立人民每每開車,心中總會提心吊膽,喊特不安,有人突然經過某個路段,下起大雨他沒有立即開大燈,也被罰六千元,下午四點天空不是很亮,有民眾未開大燈,被檢舉罰了六千元,有很多人切換車道時打方向燈,早一點打也被檢舉,罰三千元,晚一點打也被檢舉, 罰三千元,晚一點打也被檢舉,罰三千元,方向燈早一點熄滅,也被檢舉罰三千元,晚一點熄滅也被檢舉,每年六百萬件大事。
    35 人回報3 則回應6 個月前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的解釋: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清楚描述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例1>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例2> 8月1日23時50分時違規停車,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至於霧燈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第四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此該駕駛人雖夜間行駛未遇雨霧開啟霧燈即屬違規。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款。
    1 人回報1 則回應6 年前
  • 112.04.14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確認將於 6/30 正式上路,事關大家的荷包,請熟悉這次新法上路的詳細內容,以免受罰被開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 1. 不停讓行人罰款上限由 3,600 元上修為 6,000 元 2. 無照駕駛罰款上限翻倍:12,000 元上修為 24,000 元 3. 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下修為超過最高限速40公里。 4. 危險駕駛行為 (含嚴重超速) 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罰款上限由 24,000 元上修為 36,000 元,同時扣牌 6 個月。 5. 一年內被記點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二年內被吊扣駕照 2 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 增加民眾檢舉項目: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停,但不包含紅黃線違停;倒車前沒有顯示倒車燈;倒車時沒有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在公共場所的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等。 7. 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8. 車輛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 這次修法特別強化停讓保護行人部分,無論罰則或罰款,相較過去都變得更重,加上恢復民眾檢舉制度,駕駛人一不小心恐傷荷包,但一切都是為了讓交通安全更進一步,也希望透過更嚴格的懲罰,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若不想之後挨罰單,建議可以先把將修改過的法條弄熟! 資料來源:交通部、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安全入口網、全國法規資料庫
    2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
  • 看完這段影片,大家要了解,如果你是直行車,你開在最內側車道,然後你準備左轉,因為你覺得你一直在直走,可是如果你看到地上有一條白色的斜線,你一定要打方向燈,那條斜線就是你要跨越車道。 你是直走為什麼要跨越車道呢?現在就是這樣搞,就是要讓你犯無心之過,然後由檢舉達人專門檢舉你,因為之前不是廢除一千二了嗎?廢除一千二錢就少收啦,趕快從這個地方補回來,所以你看到這個縣市,只要左轉彎道前面多劃的那條虛線,我不知道那條虛線的作用是什麼,人家就是這樣幹,就想辦法從人民身上榨錢。 另外我們在公共網路傳語平台提案,目前人數不多,但是沒關係,我們多入並進。 自從我開始貼這個交通檢舉魔人,有一個影片有47萬人看過,後來那個影片突然不見了,但是還好我們有留底那個47萬人次的,也因此這兩個月有很多人都有跟我們聯絡。 都有跟我們聯絡就談到這件事情,包括大新竹地區的各行各業各階層都有,有職業駕駛人,有送貨的,有宅配的,有一些上班族的,還有新竹風飛的。 我們現在總共有26部車,每天在新竹繞,只要被他檢舉立馬提告,提告什麼? 我們會主張,你知道主張這件事情很重要,你在法庭你要主張,我們就主張他違憲,第一個他違憲,因為憲法有保障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你這樣人人在檢舉,讓大家開車心裡很害怕,一定會有壓力,這個法官檢察官一定會認同。 但是之前為什麼沒有人提出?因為人家不知道,沒有人主張這件事情,在法律上你可以主張你是被害人,你可以主張,你要主張他侵犯你的隱私權。 為什麼?我舉一個例子,你今天拿一個手機站在人家家庭的門口,對著人家窗戶拍,會被侵犯隱私權,人家馬上報警就把你帶走了,你就違法了。 那換句話說,你今天你開車,車子裝了行車密路器,一路跟拍別人的車子,別人車子上面有沒有車窗,前擋後擋,然後旁邊有的各兩片玻璃還有一個三角玻璃,總共一部車子大概有1,2,3,4,5,6,8片玻璃,至少8片玻璃。 我請問你,你有沒有拍到裡面,我就主張你侵犯我的隱私權,在法庭上你要主張,主張,你就有效,你就有法律的效力。很多人不主張,很多人怕麻煩,不想跑法院,但是這26部車,他們有這個意願。 因為這種社會的敗類,他太惡劣了,他不但檢舉別人,還把檢舉別人被罰多少錢,還公賢家洗題3612000,然後還連續一路檢舉,然後還唱歌,還幸災樂禍,好像說他被檢舉了還嘲諷別人,還嘲笑別人,各位去看看他的影片,還嘲諷嘲笑別人,這樣子冷嘲熱諷別人受不了了,所以才有這麼多人。 但是真的願意跟他提告的,只要被他檢舉立馬提告,有26部車,現在每天都在大新竹地區繞,大概是有這樣的一個情形,立馬就對他提告,主張他違憲,主張他侵犯隱私權,這個會成立,我們都研究過,也跟律師研究過,會成立。 你拍人家的車子或拍人家騎機車的人,你有沒有拍到他本人?你拍機車駕駛從背後認不出他是誰嗎?誰說的?因為你沒有主張,被害人沒有主張,你要主張,主張檢察官、法官就會辦,你不主張檢察官、法官不理。他不知道你一直說侵犯隱私權,你要主張他違憲又侵犯隱私權,就照我們講的。 現在大概有這樣的情形,基本上很快就會讓這個人現行了,因為從我今天講出來,我們已經一個多禮拜了,好像已經有12天了,應該有被他檢舉到,被他檢舉到立馬就告他,立馬就對他提告,這種社會的人渣敗類,惡劣到一個無以復加,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之上,還拍影片出來,還把人家車子拍出來,還拍警察局回函給他說別人罰多少錢,然後他還唱歌哼歌, 一副很得意洋洋的樣子,這種反社會人格的這個人渣敗類,政府視若無睹啊,所以大家人民受不了了,26部車每天給你繞,只要被你檢舉就會告你,一定把你告到底為止。 我們的主張就是你違憲侵犯個人隱私權,你只要檢舉任何汽車,汽車全部都告你,主張侵犯隱私權,誰給你這個權利的?你看看交通法規,所有法規有規定說人民可以拿行車密錄器去拍別人檢舉嗎?有規定這條你找出來,交通法規沒有這一條,之前還有一些不要臉的一些人,在下面留言說交通法規有,交通法規有寫,那條是寫給警察,是講警車就有一些不要臉的人,一些下三濫,一些雜碎東西。 就在那邊留言啊。
    3 人回報1 則回應5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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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回報1 則回應4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