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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穿越馬路
判賠機車騎士
1,577#9,154.!
23歲機車騎士四肢癱瘓,乘客母親不幸身亡
「法院認定
行人應負
70% 責任
事故經過(112年3月9日)
23歲騎士重傷癱瘓
13:00 左右
騎士載乘客(母親)
行經新竹縣竹北市
法院認定過失比例
中正東路(內側車道)
13:18 左右
行人違規穿越
分向限制線路段
未注意左右來車
T
● 頸椎第六節爆裂性骨折
雙方發生碰撞
● 脊髓完全損傷
● 四肢癱瘓
行人(被告)
● 違規穿越
行人
70%
騎士
30%
騎士
● 未充分注意
分向限制線
車前狀況
● 極重度身心障礙
● 未注意左右來車
事故結果
● 未採取必要
安全措施
● 終身需全天候照護
23歲騎士頭髓完全損傷
四肢癱瘓、終身需照護
肇事主因
肇事次因
年齡
23歲
法院認定:行人為肇事主因,應負70%賠償責任!
乘客母親頭部重創不治
事發時年齡
※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規定
法院認可損害項目(騎士部分)
醫療費用
未來看護費
勞動能力減損
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定總損害
+
$
272 萬元
1,040 萬元
714 萬元
(已扣除病房差額)
(終身需專人照護) (至法定退休年龄65歲)
賠償計算過程
300 萬元
本人重傷 200 萬元
·乘客母親死亡100萬元
2,327 萬元
-51萬元
(已领取強制險)
=
最終獲賠金額
| 1,577萬9,154元
(已扣除30%過失相抵)
法院認定損害
過失相抵30%
剩餘金額
扣除強制險理賠
2,327 萬元
-698 萬元
1,629 萬元
(2,327萬元×30%)
※自112年12月12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息至清償日止
(已扣除強制險理賠)
即使機車騎士也有過失,
但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仍屬肇事主因,
最終須負擔70%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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