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學在中、彰地區執業律師的同班同學(當了多年法官後轉業律師)傳給我們的他所接辦的案子經驗談,轉貼如下:
「我有一個員林戰備跑道的案子,我當事人開朋馳新車(甲車),對方開中華箱型車(乙車),甲車原來經過3號高速到彰化𨍭1號要回埔心;乙車自板橋要由1號高速公路要到台南。本來兩車完全沒有關係,怎知到彰化,在高速公路才接近,到員林戰備跑道有前後車的關係。乙車是女生駕駛,副駕坐六歲的女兒,沒繫安全帶;駕駛座後方座他一位女性朋友帶著他3歲女兒。案發時乙車翻滾,副駕的女兒拋出車外死亡。乙車及他的朋友都指稱我當事人不當超車致生車禍,對方指稱我當事人硬擠,超車時不足1車距離,我當事人稱大概保持3、4車的距離,檢察官起訴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兩車完全沒有任何擦撞,地方法院認為即使依我當事人的說法,超車距離明顯不足,兩罪都成立,量刑3年6月。高速公路開車超車,保持3、4車身 ,應該非常一般,但是還是不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