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雜誌的報導:「遠洋捕撈」是比喻中國各地方的基層警察、執法部門,在沒有刑事管轄基礎、證據不確鑿的情況下,跨省去其他地區抓人,尤其是抓捕民營企業家,直接實施罰款、沒收、凍結、轉移大額資產。說得直白點,就是執法者搶錢,明火執仗。而官方也有一個標準說法,叫「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這種狀況,不算是百姓財產變黨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