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2 人回報1 年前
律師函
本律師函受容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容軒公司)及江彩
鳳女士(下稱委託人)之委辦理。
二、據上開當事人表示, 委託人近日遭有心人士刻意炒作散布
多則已澄清之不實謠言, 更有網路社群平台用戶對其汙辱
詆毀,對於此等惡意行徑,委託人已公開昭示將訴諸法律,
不再姑息之決心。 然容軒公司於日前發現網路社群、論壇
等平台上, 仍有同業留言對委託人加以侮辱謾罵及影射詆
毀, 容軒公司當下已立即蒐證保存, 經與委託人研議後,
委託人決定委請本所發函聲明警示。
三、經本所瀏覽網路社群、論壇等平台上評論及下方留言, 有
大部分用戶之留言內容已涉及侵害委託人之名譽權, 依民
法第 184 條第 1 項及第 195 條之規定, 委託人得請求該等
用戶負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等民事責任;此外, 並有部分
用戶之留言亦同時涉犯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第 310 條第1、2項之誹謗罪等刑事責任。 就此, 本所謹
代為聲明如下:
(一)請下表所言之網路社群、論壇等平台上及下方留言用戶在
本函發布立即自行刪除留言, 如或不然, 本所將依委託
人後續之委託, 依法訴究下列用戶之相關民、刑事法律
責任、希勿自誤。
用戶名稱
留言時間
06 29 19:21
06月29日19:50(李留言之回覆)
06月30日20:50(李留言之回覆)

現有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無相關回應
  •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