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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3 年前
經濟部稱絕無要求打國產疫苗 鄭照新揭內部文件打臉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17006058-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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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率獸食人,莫此為甚 為了護航高端,民進黨政府的黑惡狠,超出想像 現在最新的狠招是 經濟部針對工業區大規模施打疫苗造冊 卻強調 「不願施打國產疫苗或有指定特定疫苗者,請勿列入名冊」 我來幫大家把民進黨這個政策翻成白話 你不打國產疫苗,就去死啦! 你不打國產疫苗,就去死啦! 你不打國產疫苗,就去死啦! 你不打國產疫苗,你的名字,就直接從打疫苗名冊上「被消失」 就是逼你非打國產疫苗不可 #閻羅王有生死簿 #民進黨也有生死簿 #你敢不打國產疫苗就去死 #陳時中不是説國人可以選擇疫苗嗎 羅智強 https://www.facebook.com/164872546882726/posts/3973863452650264/
    3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打國產疫苗不能出國」、「要出國的話不能打高端疫苗」 這些都是假訊息唷! 政府或任何公司、特定權威人士無法強迫任何人施打疫苗,也無法要求民眾接種特定廠牌的疫苗。 (halloween) 施打什麼 #廠牌 的疫苗,跟是否能出國沒有關係。 實務上,也有因為醫師建議或是自主決定而不施打疫苗的民眾,即使不打疫苗,只要符合 #該國規範,一樣可以出國喔! ■目前國際上針對「從台灣出發」的民眾,有三種主要的入境規定,每一種各自有不同的國家: 1.沒有 COVID-19相關文件也沒關係,可入境也免隔離 2.符合 #條件 入境後免隔離,例如持 #採檢陰性證明(PCR或抗原快篩),或 #疫苗接種紀錄(以該國承認的疫苗種類為準),或 #康復證明 等相關文件(實際情形依各國最新規定) 3.入境須隔離或僅限特殊事由入境,即使持有陰性證明或康復證明、 #疫苗接種紀錄 等相關文件入境,#仍須進行隔離。 ■另外還有一些國家,禁止一般外國旅客入境,僅限外交公務、特殊事由及緊急人道考量者才可入境。 疫苗接種證明或是疫苗廠牌並不是國家政府同意外籍人士入境的必要條件,如果看到類似的訊息,你就知道不要被騙囉! ===== 加入 Cofacts 真的假的 聊天機器人 LINE #好友,或是邀請加入 LINE #群組,一秒幫你破除 #假新聞! --- 🤔 在 LINE 看到可疑訊息?加「真的假的」聊天機器人好友, 查謠言與詐騙 ➡️ https://line.me/R/ti/p/%40cofacts 一鍵加入 LINE 好友,真的假的 聊天機器人 , 真正具備 AI 的 chatbot ,全年無休幫你即時查訊息。 可以查圖片、轉傳分享的文字內容、邀請 #加入群組自動查核唷!真的假的是會事實查核的 #聊天機器人:有查核平台、有自己的 #查核資料系統、有一票查核編輯志工,有一個分享查核與程式開發的開源社群、也推廣媒體識讀教育,還有建立協助群眾協作的平台,支持 #開放原始碼 與開放資料。 #真的假的 #謠言 #聊天機器人
    4 人回報1 則回應3 年前
  • 轉貼 希望知識份子多多岀來講話。 尤其是專業人員! 歡迎分享我的文章 國產疫苗可以不做Phase III嗎? .. 我試著心平氣和跟大家解釋為什麼高端、聯亞疫苗,在我的觀點裡,不該在七月獲得緊急授權。 .. 首先,所謂二期、三期的差別 簡單來說,二期的目的還是在於「驗證三期試驗執行的可行性」 因此,二期主要目的是檢驗安全性、測試劑量,以及評估疫苗確實是否具有臨床潛力,值得推到三期進行更大規模的臨床試驗。 .. 以兩支國產疫苗的二期試驗來說 基本上,都不評估疫苗的防護力、避免重症或死亡效力等。 原因是在二期收案時,台灣的新冠病人太少,也就無從評估注射疫苗或安慰劑,最後得到新冠的差異性。 因此,對國產疫苗來說,二期的結果除了安全性以外,最關鍵的就是是否能產生出足夠量的抗體。 .. 然而,產生抗體是否等同可以對新冠病毒產生足夠的防護力? 這一點是科學界還沒有足夠資料證實的。 以FDA對新冠疫苗的guideline,目前也很明確地說,抗體與防護力之間的關聯性,目前還沒有足夠資料。 因此,FDA目前對於所有緊急授權的新冠疫苗,都是要求要有三期的資料,做到足夠量的受試者,達到足夠的防護力,三期審查過後才會緊急授權。 .. 坦白說,去年美國的疫情比現在的台灣還嚴重許多,而且全世界根本都沒有可用的疫苗 但是FDA還是扛住了川普的壓力,堅定按著程序壓各家廠商乖乖做完三期。 這點是FDA確實值得佩服的。 也因此,基本上整個世界(除了美國自己的一些人)對於FDA的審查和公信力都是有信心的,未來FDA緊急授權的疫苗,大家也都能繼續相信下去。 .. 既然二期的目的是奠定三期的基礎 我們可以很容易理解一件事,就是真正的問題(保護力),是要靠三期來回答的 二期充其量,只能告訴我們,三期失敗的機率會不會很高。 因此,藥廠做完二期後,再繼續做三期,失敗也是很常見的事 有多常見? 據我查的資料是大概二期70%失敗、二期成功但三期失敗50%。 這個數字聽起來很多,可是新藥就是那麼難做,不然台灣早就不知道多少座生技的護國神山了。 .. 各位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FDA的這篇文章(https://www.fda.gov/media/102332/download), 裡面舉了22個例子說明二期成功、三期失敗的案例。 其中也有好幾個是疫苗的。 這些疫苗的例子都具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二期的biomarker資料顯示有產生抗體,但三期做完發現沒有efficacy (效力)、甚至還有打了疫苗,讓病況更嚴重、不得不提早結束三期的案例。 .. 至於高端和聯亞的疫苗呢? 坦白說,我不是專家,實在很難預測到底成功率高不高。 若要說他們的優點,就是他們兩家的二期都收了大概3000多個受試者,比一般二期來的要多,而且年長者的部分也都收了大概1/4的量。其實算是很不錯的二期試驗了。 .. 但是以兩支國產疫苗來說,沒有三期試驗,就是無法評估保護力與重症預防力,這是在七月 前,絕無可能去回答的問題。 如果七月讓他們獲緊急授權,大量施打,就是在拿民眾做一個大型的三期,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 .. 以目前民進黨政府的各種說法來看,態勢已經很明顯,就是兩支疫苗那怕現在連二期都還沒解盲、連抗體結果都不知道好壞的狀況下 一定"都"會在七月獲緊急授權,然後暑假時間大量施打。 .. 很不幸的,台灣現在疫苗已經變成了一個政治問題,就像美國一樣,單純的科學、醫學問題,到頭來變成了由政治立場決定疫苗的取向。 我在這裡不想去評論政府的決策,但我的預測是,國產疫苗七月施打,短期內也許可以解決政府的施政危機,但接下來絕對是弊多於利。 .. 首先,如果一個國家大量施打的疫苗,是缺乏三期資料佐證的,在整個國家中會產生很高度的質疑,就算疫情得以控制、逐漸解封,這種質疑也會一直存在。 當疫情一旦又產生一波流行,馬上整個國家又會陷入互相謾罵的惡性循環,特別台灣又是內鬥的箇中高手。 當缺乏科學的三期試驗當基礎,以台灣極度分化的民意來說,貿然去打國產疫苗只是埋下更多衝突的種子,絕對是永無寧日的開始。 .. 其次,很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是 兩支疫苗打下去,發現保護力並不夠好、甚至副作用比例很高。 那到時候,對於政府公信力的傷害恐怕更大,因為反作用力不但會顯露在經濟、教育和民生上,更會讓人民質疑,為什麼寧可棄用其他已通過三期驗證的疫苗、去拿國家防疫賭在國產疫苗的成敗上。 .. 最後,以整個國家的生技產業發展來說 如果這次政治力干預新藥的核准與緊急授權,那就是立下一個最差的示範,證實台灣的TFDA無法阻絕政治力的介入 未來TFDA的公信力將蕩然無存 這對國家生技發展絕對是極大的傷害。 .. 以前有位我敬愛的大姊曾跟我說,越是在緊急、混亂的時候,越要讓自己的心靜下來,才能冷靜看到正確的路。 國產疫苗也是一樣,與其急著上市,不如耐心把三期做完,有了足夠的資料,之後緊急授權、甚至出口才會有充分的底氣。
    5 人回報2 則回應3 年前
  • 非常容易了解的科普式說明 ────────────────────── 我對疫苗政策的看法(朱敬一院士) 我是經濟學教授,不是疫苗專家,但是做過科技政委、國科會主委,督導過行政院生技產業發展計劃,有一些背景知識。基於「將官不分兵科」的原理,想要對最近的疫苗審查紛爭,做一些科普級的解說,也提出一些「疫苗產業」的政策意見。我以下分點陳述。 1)疫苗從研發到推出,需要做三期臨床試驗,第一期看初步身體反應,第二期尋找有效激發抗體的劑量。所以二期做完,即使樣本不很大,就可以知道某種疫苗究竟能不能有效產生抗體。 2)既然知道疫苗能否產生抗體,那麼為什麼還要做第三期試驗呢?疫苗的作用,是訓練身體面對病毒時的作戰能力,我們身體對抗病毒作戰的士兵,叫做「抗體」。成功訓練作戰士兵,不表示他們能夠克敵(病毒)致勝。臨床三期的作用,是檢驗疫苗的致勝有效性,以及我們身體對病毒戰鬥所可能付出的成本。 3)為什麼有抗體未必表示能成功克敵呢?什麼又是戰鬥成本呢?大概有三個面向要考慮。a) 產生抗體的同時,也可能引發若干嚴重的副作用,例如血栓,像是七傷拳,出拳傷敵也傷到自己;b) 抗體士兵是有了,但是因為某些原因,卻打不過病毒;c) 抗體雖然能夠打敗病毒,卻是「慘勝」,造成身體其他傷害。這些都是「疫苗本身風險」成本,都需要臨床三期試驗,讓士兵有機會真實作戰,才能確認疫苗的風險成本與有效性。 4)為什麼歐美藥廠疫苗臨床三期沒做完,就會發緊急藥證 EUA 准予施打呢?這是一個管制科學的統計問題與取捨問題。正常的三期試驗,也許要求幾個月之後的某種統計數據。但是如果傳染病嚴重,那麼拖越久核准疫苗,傳染病造成的傷亡就越大。提前核准施打,就是在「疫苗本身風險」與「傳染病蔓延死傷風險」之間,做妥協。EUA 可以依新數據,不斷滾動修正。 5)另一種可能的提前核准,是在臨床三期發現,疫苗對某些族群子樣本副作用較小,於是可針對子樣本族群先核准施打。這也是依統計樣本結果,而做彈性修正。 6)無論如何,緊急核准都不是正式核准,臨床三期還是在繼續進行,都要依據三期臨床的數據修正。如果發現「疫苗本身風險」頗為可觀,也可以取消核准。 7)總統可以事先宣布什麼時候施打國產疫苗嗎?在民主國家答案很簡單,不應該。如前所述,核准疫苗的決定,必須依據「疫苗本身風險」與「傳染病死傷風險」的評估。這是管制科學的判斷,不是政治判斷。在科學結論出來之前先說政治結論,這就會給審查委員不當壓力。 8)國外情況呢?美國前總統川普,曾經希望美國FDA能在大選投票前核准疫苗,但遭到紐約時報、美國國家科學院等的強烈批評。最後,美國FDA沒有妥協。這些報導谷歌唾手可得,我不引用連結了。 9)陳培哲院士的主張是什麼呢?我的了解是:他認為臨床三期一定要做,不可以以二期擴大樣本取代三期。他日前的聲明,也建議從某些特定群體先做臨床三期。至於這些臨床三期的樣本其統計檢定要如何修正,以平衡「疫苗本身風險」與「傳染病死傷風險」,這可以由委員會討論。 10)對陳培哲的攻擊有道理嗎?如果部分台灣人民因為某位科學家的意見不為自己所喜,或是與自己偏愛政黨的政策相左,就抹黑、抹紅、肉搜、辱罵、胡亂批評,這樣的行為,與中國網民因為台灣藝人的隻字片語而胡亂圍勦、杯葛,有差別嗎?我們痛恨對岸的網路霸凌,是不是也該檢討自己的水準?台灣要深化民主,就要擺脫這種低級的網路霸凌文化。 11)媒體或媒體人帶頭攻擊,有道理嗎?當然沒有道理。台灣若干媒體與媒體人的水準,真的是「一口濃痰不足以描述」。有人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我覺得,台灣最醜的風景,也是「某些人」。 12)台灣需要多少疫苗?如果台灣預計施打劑數是 3000 萬劑,則也許我們應該購買 3500 萬劑,依疫苗效力指標決定施打次序,最後沒有用到的 500 萬劑,可以銷毀可以贈送。這筆預算不大,是國家可以支應的。無論如何,生命健康權最大,疫苗絕對沒有「愛用國貨」的優先性。 13)那麼疫苗採購該不該有「扶持本土疫苗產業」的考量呢?可以有,但是做法要細膩。a) 我認為政府可以採購取得 EUA 的國產疫苗,但是每劑的單價,可以設下級距,要與該疫苗的效力指標掛勾,至少保證廠商回本,效力越好單價越高,這樣藥廠的努力誘因才會增加。b) 如果國產疫苗需要國家政策的配合,則國家可以要求某種類似「政策技術股」的回饋。如果國家疫苗政策成功,該疫苗股票價格大漲,則國庫也受惠,不是單純地圖利廠商。 14)疫苗紛爭要怎麼收場?三點:1)蔡總統應該要修正她原先的談話,公開宣示她對科學專業審查的絕對尊重。2)在專業受到尊重的前提下,陳培哲院士可以回到審查委員會,說服委員會臨床三期的變通做法。3)孕育本土疫苗產業,要有足夠的經濟專業概念,採購契約內容要經得起民主社會的檢驗。
    10 人回報2 則回應3 年前
  • 刑事告發狀 告訴人 鍾琴 新北市三芝區海景五街8號 告訴人 張亞中(確認中) 告訴人 李鴻源(確認中) 告訴人 彭文正(確認中) 告訴人 林正杰 告訴人 蘇偉碩(擬邀請) 告訴人 鍾秀梅(擬邀請)告訴人 陳光興 告訴人 告訴人 吳成典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潘懷宗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李慶元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侯漢廷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被告 蔡英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被告 蘇貞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告 陳時中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偽造文書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 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疫情漸趨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拒絕林全之東洋公司於去年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繼而又百般刁難、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要求出具授權書等加以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此種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只為護航高端疫苗之圖利行為,已釀成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之實際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疫苗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疫苗尚未通過解盲,卻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漲至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人體試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五月份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種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間並數度明顯涉及配合內線交易、拉抬炒作相關公司股價之情事,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三)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四)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五)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六)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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