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2 人回報2 年前
07:07 ☑
< 張明徳
2024.09.11 15:41 >
[A]
地址
姓名
應執行
刑罰
先生 性別
女士 出生
年月日
傳票
命令
案號
案由
應到
日期
應到
「處所
備註
本件被傳人係

請到
入監服刑案件,如欲就近於住居地監獄服刑,得提出住居轄區外證明文件,向
執行檢察官聲請囑託執行。
入監服刑案件請攜帶健保IC卡。
一、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本傳票,準時報到。
二、本傳票不收任何費用。
三、於本案有所請求,向本署遞送書狀時,務須記明案號、案由及股別。
注意 四、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依法拘提。
事項
五、專科罰金者,不必親自到署,可以委託親友至本署代為繳納罰金,或以現
金或匯票郵寄繳納,受款人請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匯款人應
寫受刑人姓名,信封上請註明執行案號、案由及股別。
六、聲請易科罰金時,請參考附件之聲請易科罰金須知,親自前來本署辦理。
七、如有疑問,請向本署執行科洽詢,
書記官 書記官
檢察官 監察
張全
華 民

※一、如有招搖

現有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無相關回應
  •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