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1 人回報9 個月前
国家……
gov.cn
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
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
罚;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
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
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
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
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规范的宗教教职人员是互联网
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的,由宗教事
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
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
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
措施。
第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通过境外网
站平台实施网络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香港、澳门、台湾宗教教职人员以及
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内实施网络行为,
参照本规范执行。

現有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無相關回應
  •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