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信,就是一例。
對於明知違反行政或刑事法規的廣
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有移除義務,
若收到具體檢舉,業者仍為賺錢不移
除,似應負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
的刑責,而不只是行政法處罰而已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 號判決要旨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行
為者而言。」,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提
供平台讓人去犯罪,就是以幫助之意
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正如你賣刀
,有人告訴你,他要買刀殺人,你仍
然賣給他,你就是幫助犯。
(作者為移民署跨國(境)婚姻媒
合管理審查小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