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之一 以網際
【網路公開倡議、宣傳、
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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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新增。
二、基於網際網路開放、
傳播迅速之特性,對
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
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
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
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
內政部經會商法務部、
數位發展部、大陸委員
會及相關機關後,得令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
者(以下合稱網路服務
提供者),對該內容限
【制瀏覽、移除或對使用
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
於以網際網路公開倡
議、宣傳、散布或播
送仇恨性言論、恐怖
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
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
服務之措施。
我國主權之主張,足
以影響公共秩序者,
為遏止其於網際網路
持續傳送,針對相關
網路服務提供者實有
管制其採取特定處置
或措施之必要。另鑒
於世界各國針對網際
網路上非法及不當之
資訊,已紛紛立法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