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之一以網際
【網路公開倡議、宣傳、
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網際網路開放、
傳播迅速之特性,對
【社會秩序維護法:
只要政府認定「散布仇恨言論」
可以要求平台業者(FBTJG)
直接註銷該賬號
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
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
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
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
「內政部經會商法務部、
數位發展部、大陸委員
會及相關機關後,得令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
者(以下合稱網路服務
提供者),對該內容限
於以網際網路公開倡
議、宣傳、散布或播
送仇恨性言論、恐怖
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
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
我國主權之主張,足
以影響公共秩序者,
為遏止其於網際網路
持續傳送,針對相關
網路服務提供者實有
管制其採取特定處置
或措施之必要。另鑒
【制瀏覽、移除或對使用
於世界各國針對網際
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
網路上非法及不當之
服務之措施。
資訊,已紛紛立法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