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1 人回報1 則回應7 年前
108年6月某天…
警方據某A女報案稱其配偶正於某摩鐵與人通姦 要求協助 警方遂派員前往察看 到了摩鐵進了房門當場查獲二女(B女 C女)赤裸共卧一床並尋獲數種情趣用品及使用過之保險套 但未有精液殘留 隨後D女也趕至現場見狀亦揚言控告通姦 A女控告其夫B女與D女之妻通姦 而D女亦控告其妻C女與B女通姦
警方為了釐清四女之配偶關係 費了半天時間隨後移送地檢偵辦
據悉該案經法院判決通姦不成立 因為法官無法證明B女及C女二人性器官有結合行為…

現有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刑法通姦罪所保障的,無非只是性器官的專屬使用權;更坦白的說,是配偶雙方對於彼此性器相互接合的權利。刑法並非考量同性或異性婚姻之需求,來決定要被處罰的外遇行為,而是受限於對「姦」這個用語的傳統理解,導致在外遇對象為同性時,不認為他們會有刑法上的通姦或相姦行為發生;或是在外遇對象是

    不同意見

    https://www.facebook.com/lawfirmagainstrumour/posts/1729993210650701/
    7 年前
    10

增加新回應

  • 撰寫回應
  • 無相關回應
  •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