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新聞https://www.ntpc.gov.tw/ch/home.jsp?id=28&parentpath=0,6,27&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502060003&mserno=201309100001市政新聞 中央內容區塊 檢舉交通違規期限7天是指民眾檢舉日 非警方舉發日 發佈日期:2015-02-05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1-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