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基準 調整違規記點標準
條款
|違規事由
原記點|新記點「備註
第31條之1
|行車中使用手機
1點
第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
2點
第33條第1項第2款未保安全距離
2點
|第33條第1項第4款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2點
第33條第1項第9款 行駛路肩
2點
|第42條
1點
第43條第1項第六
款第二項第五項
|第44條第1項第2款
|第44條第2項
第44條第3項
|第50條第2款
|第50條第3款
第53條第2項
|第55條
第56條
「不依規使用方向點
高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大型
車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
|越道,不減速慢行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行人
|行近路口或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
|路口未禮讓攜帶白手扶等
倒車未顯倒車燈或未注意其他車
|或行人
|大型車無人在後指引,不先測明車
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紅燈右轉
臨停
停車
1點
1點
1點
1點
3點
3點
1點
3點並
接受道罰鍰6000
講習
3點並
接受道罰鍰7200
安講習
1點
|罰鍰24000
36000
2點
1點
1點
1點
7 人回報・1 則回應・1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