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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回報2 年前
《醫師,我還活著!》
高資敏醫師 著

「謝啟大序」
謝啟大曾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法官,立法委員及新黨主席。
台灣第一批司法改革運動者,犯罪少年稱呼她為「謝媽媽」。
立委期間推動完成行政四法、及少年犯罪防治法及男女平權、人權保護等法律。
六十歲通過中國大陸司法考試;
現為兩岸仲栽人及兩岸律師。

序文
「柯文哲醫師的『抉擇』」
**謝啟大

即使沒有一個人看也要出書,因為要為被輕蔑的生命申冤。恪遵法律,不容許再有昏迷傷患被活摘器官而喪生。

看完立法院前輩高資敏醫師這本書初稿,有如受到電擊般震撼!以我一個學習法律、曾在法院執法又曾參與過立法的法律人來看,高醫師的指述是這麼的具體又嚴謹,令所有法律人都無法忽視、迴避:

「現在的柯文哲市長,當年的柯文哲醫師,在西元2000年、2005年及2008年是台大醫院器官移植團隊領導人身分

個人與柯醫師尚無謀面機緣,但是經過柯文哲醫師的母親—柯媽媽在媒體上公開的一件事,使我想起與柯醫生確實曾經有過一段通電話之緣;雖然那算不上是一段善緣。

民國90年5月,輔仁大學與淡江大學英文系講師年僅37歲的陳希聖老師,因猛爆性肝炎住進台大醫院亟待換肝,否則立刻有生命危險。有親屬適合並願意活體捐肝,但是卻超出當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活體捐肝者須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配偶」之親等規定。雖然衛生署已發現規定不合理,研擬的修正草案已放寬至五親等,但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所幸法律對違反者,僅處以新台幣9萬元至45萬元罰鍰,而非刑責;也就是違法執行移植手術的醫師最多只會被罰錢。而從法律角度進一步觀察:此案例如果被追訴,應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因避免他人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而阻卻違法。但是臺大醫院負責的醫師卻堅持拒絕「違法」開刀,不願意以活體器官移植手術救陳老師一命。

這件因為「法律規定不當而可能殺人」的事件,短短幾天即震驚全台灣;陳老師家屬痛陳:「這是法律判陳老師死刑!」;社會上有人願意捐肝;具有律師資格的醫師願意未來義務辯護;罰鍰更不是問題。唯一的問題出在:臺大醫院器官移植小組的領導人身上。

了解事情原委,我與陳老師家屬共同向掌握陳老師生死權的唯一決定者——台大醫院外科加護病房主任柯文哲醫師打電話,詳細陳述可能的法律風險,希望能試圖說服他:

「為救一條人命,值得一試!」

當時留給我最深刻的印象是:柯主任醫師那斬釘截鐵,毫無轉園餘地一口拒絕的聲音;至今我仍無法忘記柯大醫生那冰冷決絕的言詞—「不可能,我絕不會違法開刀!」

二天後,衛生署李明亮署長由日內瓦WHO會場趕返國門,立即宣布:「先救人,再修法!」;但已延誤二天關鍵時間,已來不及搶回陳老師的生命。雖然事後立即完成修法,該醫療行為已然合法;但是,對於一條37歲的生命及陳老師親人的傷痛卻永遠也無法彌補、挽回!

相較於高資敏醫師在這本書中公開的事實,同一時期,同一位柯文哲主任醫師,竟然可以如此截然不同的抉擇「守法」或「違法」—柯醫師不願意違背醫療法律,即使有阻卻違法事由、即使只會被科處罰鍰,柯醫師卻仍堅持「守法」,寧可眼睜睜地看著可以挽救的生命死亡而不救!但是,為取得更多可供移植的腎臟器官,對於「尚活著,僅腦傷不適宜生存」的這26條生命,柯醫師已經知道可能違背刑罰法律,但柯醫師卻選擇作出最嚴重的刑事違法行為!並一再選擇「違法」!

另從醫學器官移植的角度觀察,前後二者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陳希聖老師所需是活體移植,捐贈者只需提供部份肝臟,日後捐贈者仍能康復;而受贈者陳老師也可能因此而生還。而後者,柯醫師器官移植團隊所實施的26例器官移植,卻是從尚未死亡的人體內活生生摘取二顆腎臟;固然受移植的患者因此獲救重生,但是,被摘除二顆腎臟的“捐贈者”卻必定因此而死亡!

柯媽媽曾對媒體公開指責我說:「謝啟大曾經打電話向我兒子『關說』!」。不知道柯媽媽是否知道我當時『關說』的內容?更不知道如果柯媽媽有一天也遭遇像陳老師親人同樣的境況時,是否希望也會遇到像您兒子柯文哲這樣堅持的醫師:「絕不會為救人一命而自身『違法』」?

藉著這個機會,我願意向柯媽媽保證:如果,我還是民意代表,如果,有一天您遭遇到陳老師親屬同樣的情況——我一定會為您親人「合法合理」的權益,向冷酷的掌權者堅定的抗議,並為您「關說」!

當然,我更衷心的期盼每一位母親永遠永遠不要遭遇這種痛苦的境況!

最後,讀完此書最大的收穫與感觸是~對於不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的一般人,為作好自我保護並保護親人,如果萬一遭遇不幸事故或生命面臨危急送醫治療時,「一定要聽取第二個醫師的專業意見」,這是絕對絕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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