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案號:F2010801C06247-A7C2009018 受通知人姓名地址 應到 處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通知 案號 108年費執字第00066436號 注 郵遞區號:114 「應到 民國108年03月08日10點00分 時間 移送金額:新台幣450元整 息: 應納利 |金額執行必要費用:新台幣8元整 臺北市內湖區紫星里星雲街68巷17號 陳華興 項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合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 計:新台幣458元整 02-26326939 217 219 02-26320287 080308FC0* 移送 機關 一、受通知人請於應到時間到本分署洽辦繳款事宜。如不便到本分署繳納者,於 期日前,可依本通知書背面缴款方式辦理,得免到場,如對案由有疑問(如 原因、日期、年度等)請逕向移送機關洽詢。 意 三、應納金額依法應加計利息者,該款項利息須計至繳清之日止,請注意!(各年 度利率適用基準,請逕向移送機關查詢)。 甲股 二、義務人所欠繳上列款項,如已向公庫繳清,請檢具收據或影印本到本分署, 憑核銷案。 四、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五、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及第14條規定辦理。 書記官 黃文祺 便利商店專用繳款單(統一、全家、萊爾富、OK) *107C22000800458* 列印日期:108年02月15日 六、為保障權益,至便利商店繳款者,請確認有加蓋店章,並保存本通知5年。 七、受通知人如共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2項或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第1條之2第1項「限定責任」之情形者,請主動告知本分署。 中 華 民 國 108 #02 書記官 黃文祺 通知專用 案由 欠費年度:107年度 機車ADY-3331第107年度汽燃費 逾期未繳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4段21號 電話:(02)27630155#405、408 管理代號:ADY-3331A7C費A7C2009018 (條碼一) 本單如印有條碼 可至便利商店繳款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機車 (條碼三)買郵政匯票郵寄繳納。 行政執行官 黃國書 請沿虛 *ADY+3331F2009018* 於108年03月08日前,請義務人持印製條碼之通知書至便利。 店繳款,免收手續費;倘未印製條碼者,仍請至分署繳款或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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