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駕駛人 (或行為人)平整發 姓 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意 事 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繳或向委托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項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汽車所有人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其他行為人 中 華 民 國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默 性別 出生 年日 1080320 南 247 公里 男 女 年月 車輛 種類 地址 108年3月20日16時53分 國道1號去向 SUBARU.红 駕照或身分 日 證統一編號 108 年 日前 1.本單燈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裁 案處 決之。 3.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 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所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單位 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於繳納罰鍰 30日內向處冊機關陳述。 年 日填單 2019/3/20 16:53:38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Z40848666 車主 姓名 同駕駛人(或 代保管 物件 舉發 法條 處罰條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第二條第項第 應到 第2 款 條第 項第 款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心、處) 監理所(站、分站) 縣(市)警察局 國道公路警察局 填單人「法國 第四公路警察大隊 斗南分隊 職名章*文 (05)5912884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辦公室 分局 警員李沂鎮 2019/3/20 16:53:38 號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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