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電話:08-7991145 至週五 王道銀行 BANK 王道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電子郵件信箱、國籍、出生地、住居所,行動裝置識別 碼及身分證、自然人憑證、地行帳號提款卡或存權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臺端往来之相關業 務、帳戶或服務及自臺場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如: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等)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依個別契約或本行 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戲優屆至者為準)。 (四)地區:下列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五)對象:本行(含海内外分支機構)與關係企業-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與本行具有合作關係之第三人往來金融機構。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與本行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過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台灣票據交換所,财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鐵-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公司-委託之外部鑑價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等),依法有調查權機關,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金融監理機關。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擬向本行讓購資產及負債或承擔風陪或進行合併之人(如有)、及臺躍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 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對象、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家等)。 (六)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線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製給複製本,惟本豆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 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割除、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 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裝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去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專線(080-080-1010)詢問或於本行網站 (網址:https://www.o-bank.com)查詢。 四、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據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 虛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112.06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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