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 涉侵害言論自由?憲法法庭判決出爐 醫美診所醫師黃仲立8年前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被衛生單位裁罰5萬元,而提行政訴訟抗罰,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規定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認為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部分,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判決違憲並即日起失效。 黃仲立2015年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PRP微針治療」、「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95%的客人覺得療程是有效的」、「許多禿頭,掉髮的問題我們也利用PRP迎刃而解」、「今年我們更是引進最新的水光槍多合一療法」等內容。 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吳佳樺認為條文完全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是限制醫師的言論內容,侵害醫師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且限制特定機構才能刊登醫療廣告,限制廣告者的資格,侵害醫師職業自由,又法條規定僅「醫療機構」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但醫療機構内的醫師卻不能,無疑是對醫師分類、差別待遇,也有牴觸平等權的問題。 吳佳樺認為,如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國民身體健康,有必要管理醫療廣告,應立法處罰醫師刊登非真實、詐欺或具有誤導性的醫療廣告,而非完全遏制醫師刊登醫療廣告。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Order By:

67 articles

PrevNext

Prev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