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 法院電話(04)2223-2311 分機:3559 股別才 『被傳喚人郵遞區號:404 住臺中市北區博館二街39號 姓 名被告1 黃凱 先生 身份證號:B190001515 地 址 女士 請至自動報到機 案案被性 應時 號113年度簡上字第616號 被傳喚人 | 被傳喚人 091年06月 出生年月日 07日 被傳喚人 被傳喚人 身份證明 文件編號 特 徵 應 到民國114年2月10日 間下午2時10分 應 處 應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到 刑事第二法庭 處 所本院司法大廈一樓 附 準備程序說明書一件、刑事告訴訟權 利告知書一件,使用通譯聲請書。 記 備 註準備程序 寶 待證之 事 由 注 意 事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二、證人受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科新台幣3萬元 有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三、被傳喚人出庭時,請儀容整齊,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此傳票準時至法庭 四 內向庭務員報到。此傳票不收任何費用,如提出書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被告或自訴人如有新證物提供調查,請攜帶到院;如有新證人請求調查, 務請查明姓名、住址,以便傳喚。 五、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於訊問完畢即向承辦書記官索取「日旅費 申請書兼領據」後領款(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 此限)。 六、被告具有原住民身份或智能障礙,及被告為低收 或中低收入戶且欲向 供法院查核。 , 七、如有申請法律扶助之需者,請洽詢財團法人人 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電 地面更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時 話:04-23720091 項 八、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 請勿來院,另候通知 知 九、訴訟案件應靜候法院公平處理,遇有人向你行騙 遇有人向你行騙,請即撥電話(04)2229- 6214號向本院檢舉。 十、本院已提供案件進度及開庭進度之線上查 (http:tcd.judicial.gov.tw) 三相關資訊請至本院網站 用 十一、訴訟程序如有不明瞭之處或需無障礙服務者,請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詢 問,電話為(04)2223-2311轉3803. 中華民國 114 月 8 書記官 法官 法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顔純 (本傳票無本院審判長或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無敵114年1月8日 日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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