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車牌號碼 車主地版 |違規 違規 |應到案 注 130407D5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駕駛人 313/02/03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姚園市中壢區仁愛路與興農路 錢都日式涮涮鍋-內壢店 另 女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車輛 種類 年 月 日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繳納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違規 違規記點「監理服務網」可查詢 車主 姓名 113/02/03 13: 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通知聯)桃警局交字第 DG5554874 號 同駕 代保管 無 物件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行經設有停標字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記1點】 第45條1項18款02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元)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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